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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激发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保护现役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范围
(一)常住户籍属区且从区兵役机关征集入伍的城乡义务兵。
(二)在校入伍大学生,入学前户籍属区的。
(三)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停发优待金。从部队考入军队院校的,从入伍的第三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四)下列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2、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以及军队文艺类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金;
3、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享受优待金的其他义务兵家庭。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时间
根据省、市关于“农村籍义务兵,按照常住户籍所在区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的规定,自年起,全区义务兵家庭(含城镇籍)优待金发放标准为每年8000元,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并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优待金标准。对年及以前未发放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原发放渠道和标准执行。对到西藏、新疆等地区服役享受进藏兵待遇的义务兵,其家庭按照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义务兵,其家庭每年增发优待金1000元;对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一次性增发优待金5000元、2000元、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增发500元。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
三、优待金发放程序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1500元,其余6500元由区财政承担)、集中发放的办法,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年度发放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民政局牵头,区人武部、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参加,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按程序集中审核把关,统一办理社会化发放的相关手续,并于前将本年度优待金发放到户。自年底起,在新兵征集的同时,由区征兵办公室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参加,统一办理优待金发放手续;新兵起运之前,应将新兵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村、社区)证明,新兵家属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收齐,逐一审核把关,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银行卡,连同“入伍通知书”一并发给新兵家属。
对享受增发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属,应提供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等;优秀士兵应提供受奖证书、受奖喜报等有效材料;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应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军贴发放花名册复印件,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随优待金一并发放。
四、法律责任
(一)优待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优待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优待金,由区民政部门责令追回。
(二)优待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待金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
2、在审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工作中,出具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或弄虚作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年限、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待金的;
4、在优待金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优待对象冒领优待金或出具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印章骗取优待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待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