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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乡村财务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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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乡村财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省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所涉及的相关事务行为。本办法所称农村财务主要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收支业务及其有关事项。

第三条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乡(镇)农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抓好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村财务指导、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财务管理政策、法律、法规;(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组加强集体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四)组织培训农村财务人员,总结交流财务管理经验;(五)开展查账、清账、财务检查和审计等业务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负责农村村组集体财务核算、管理的人员主要是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专职村组集体财务核算管理的会计和村出纳人员;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主要是指村专业会计(文书)和村出纳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遵守财经纪律,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财务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二)做好会计出纳业务工作,搞好核算和分析,管好农村村组集体资产;(三)搞好财务监督,杜绝不合规开支;(四)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五)参与经营决策,拟定经济计划、财务计划,参与考核、分析经济计划、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和参与各种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六)整理、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统计资料;(七)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八)办理其他财会事务。

第六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严格把好收支关。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各单位领导要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执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履行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会计要严格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做到账目清楚,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五相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统一规定的程序和审批要求审核原始凭证,及时入账,并按规定的月或季填制上报会计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和其他有关统计业务报表,按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八条出纳必须核对每一笔收支单据编号、分别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确保各项收支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账目清楚。

第九条出纳和会计要按规定办好各项收支票据的交、接,并做好票据交、接清单手续的记载、归档。

第十条建立财务档案室(专柜),专门保管会计资料及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保持相对稳定。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村专业会计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报县农业局审核备案。调整财务管理人员时,应及时办理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资料交接手续。会计人员交接时,由原任会计结好所有账目,编好应做的会计报表,并将任期内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其他有关资料列表记录,编制移交清单,一式数份,由接任人清点签收,交接双方、监交人签章。出纳人员交接时,应与会计账现金、存款等科目核对清楚,清理好尚未入账的收支票据,结出余额,办好相关移交手续,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章,移交清单一式数份。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组集体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钱账分管。村出纳负责办理本村及所属各组日常现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三条村组集体实行一村一专户存折。开户时,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必须预留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村公章和出纳员私章印鉴;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必须预留村公章、会计和出纳员私章印鉴。各乡(镇)应做好与开户金融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开户金融部门必须见存折、印鉴齐全再办理存款支取。

第十四条村组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村出纳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村出纳超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当地开户金融部门,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实行与开户金融部门对账制,存款业务发生频繁的必须月月对账,存款业务发生少的可按季对账,对账后须具备金融部门出具的确认有效的对账单或证明,并报会计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村组日常现金收付业务,主要由村出纳统一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其他人员经手办理的,每月末应定期向村出纳办理交接(报账)手续,离任时,应及时交清财务手续,以前离任未交清财务手续的,应限期交清。一次性收入现金超过备用金限额部分,村出纳必须及时存入开户金融部门,严禁坐支、挪用。

第十八条日常现金存款管理中,出纳人员要做到“七不付款”,即: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审批超越权限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齐不付款,金额数量不清不付款。

第四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组一切有价证券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建立健全各种有价证券登记簿,由村出纳妥善保管,按时兑换。

第二十条村组债权债务必须记载清楚、准确,确保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村组对已有债权要按年度进行专项清理,并按有关政策办好相关手续,确保诉讼时效。

第二十二条村组不得随意举债。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借贷负债的,必须经村组18周岁以上村民半数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名(章)作为发生借贷的依据之一,随据一并装入记账凭证。否则,造成后果由经办人、审批人自负。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村组已有债务。

第二十三条村组的各种债权要依法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批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要坚持账销债留原则,保留催收欠债的权利,在“遗留问题登记簿”进行反映和监督。若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按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村组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造册登记,定期盘点,专人保管。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分年度按规定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五条村组原则上不得以集体资产(资金)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借、贷款作抵押和担保。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抵押、担保的,必须经村组18周岁以上村民半数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造成后果由经办人、审批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四荒地、森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及账面价值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确认结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村组的征(租)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变卖村组集体固定资产净值部分的收入,必须纳入公共积累。村组土地征用费不得用于清偿村组债务。村组集体公共积累不准分配。村组纳入分配的收入应按规定比例提取积累,不得全额直接分配。

第二十八条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按政策规定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六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村组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属一事一议的,应出具农民筹资筹劳专用票据。支出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三十条使用现金收付单据必须坚持三联同时套写,字迹清楚,要素齐全。村组使用的各类收付单据,应妥善保管,作废的单据应与其他存根联一并装订归档,不得遗失。收付单据严禁短缺,如发现有短缺现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村组发生的一切收支,所使用的收付款单据不得以记账联以外的其他任何一联入账。

第三十一条会计、出纳票据交接。业务量大、发生频繁的,一个月交接一次,反之则按季交接一次,并填制票据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以上),会计要将交接清单装入当月或季度相关记账凭证内。

第三十二条村组使用的收付款单据,由乡(镇)统一购买发放,票据的领取必须由乡(镇)农经部门或财政所统一造册逐本逐号登记,村组到乡(镇)农经部门或财政所领取收付款单据,必须将上次领取的收付款单据存根联交乡(镇)农经部门或财政所统一保管备查,坚持“谁发放、谁保管”,并进行注销登记。第七章财务审批审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村组集体资金动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级:1.一切借出款和对外投资、其他开支事项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并将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字(章)作为资金审批支出的依据之一,村出纳填制《村组集体资金支出申报表》,上报乡(镇)农经部门,接受乡(镇)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后由乡(镇)农经部门签注监督意见,加盖公章,才能支出村组集体资金。2.其他开支事项1000元以下的资金,经办人在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上注明支出原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

(二)村民小组:1.一切借出款和对外投资、其他开支事项500元以上的资金动用项目必须经本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议定,并将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字(章)作为资金动用的依据之一,村出纳填制《村组集体资金支出申报表》,上报乡(镇)农经部门,接受乡(镇)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后由乡(镇)农经部门签注监督意见,加盖公章,才能动用组集体资金。2.其他开支事项500元以下的资金动用项目,经办人在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上注明支出原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

(三)各乡(镇)可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本条对村组资金支出额度作出具体规定。村组集体上交生产性费用及其他代收款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数额之内上交、开支款项的支出,不填报《村组集体资金支出申报表》。

第三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组负责人对入账收支票据的审核审批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村入账票据的审核审批。村发生的一切收支票据,经办人在票据正面注明事由签名后,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票据左下角签名和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条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报账。(二)组入账票据的审核审批。组发生的一切收支票据,经办人在票据正面注明事由签名后,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票据签名和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条章,经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报账。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组负责人对村组收支票据每季审核审批一次,时间规定为:组以每季度;村以;特殊情况经乡(镇)农经部门同意后,另定时间。在规定审查票据的时间内,村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由村支部书记审批。村民小组长因故不能参加的,由村民小组代表推选本组一名代表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召开本村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补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确保按时处理账务及公布账目。会计人员对村组入账收支票据审核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村组必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和标准。村组办公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村组原则上不得支出招待费。为谋求经济发展如争取受益项目、招商引资等确需发生招待费支出的,应尽量做到节约开支。

第三十六条村组干部误工报酬等事项发放范围、标准由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章账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会计和出纳必须单设。二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八条村组集体按照财政部年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村组账目必须分村分组设置。出纳员必须设置运用《出纳现金日记账簿》和《出纳存款日记账簿》,对所发生的每一笔现金收支业务按发生业务的时序如实登记。会计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运用统一的总账、明细分类账簿、会计科目,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实行总分类,明细分类账核算。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遗留问题登记簿。账、簿、表、册、据、格式必须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应在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签订《农村村组集体会计账务乡(镇)代管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地方,村专业会计和村出纳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定期到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办公,组织会计人员统一审核上季度村组收支票据,先审后入账。统一清点出纳库存,并填制会计出纳凭证交接单,其中会计所执一份应装入各村组本季记账凭证内。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上述工作可根据业务量大小按季或按月进行。乡(镇)农经部门应做好对会计审核票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入账各种手续和凭证的合规性。出纳库存清点后,乡(镇)农经部门应督促各村出纳将超限额现金及时存入开户金融部门。

第四十二条村组发生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准出现账外账、账外品迭、坐收坐支、以收抵支。

第四十三条会计应于每年1月5日前分村组做好年终收支决算分配转账、结旧建新工作,对重要项目要进行专项结算,并将农户欠村组上年应交款项纳入“内部往来”科目进行账内核算。村组集体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集中办公时乡(镇)农经部门应督促会计和出纳对村组有关账目进行核对,切实做到“五相符”。

第四十五条会计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规定分村组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季度报表,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各村应配备财务资料档案柜,财务资料应按规范化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财务档案室统一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其村组财务档案也要逐步纳入乡(镇)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逐步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八条会计年度从公历起至止。

第四十九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本位币,有外币收支的,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记账,并要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九章民主理财制度

第五十条村组必须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含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各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原则上确保每个村民小组选举一名。

第五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授权,负责检查审核本村组集体财务收支票据、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对本村组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制定本村组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合理开支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村组必须选择适当地点建立财务公开栏。乡(镇)农经部门应认真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切实组织农村财务人员将村组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通过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公开。每季度必须对上个季度村组财务进行分项公布。有条件的也可按月公布,重要项目应不定期及时专项公布。每季度第一个月日为全县村组财务统一规定公布日。村组财务公布以召开群众会议公布与上墙公布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村组财务公布内容要有村组法人代表(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财务人员签名或盖章。村组财务公布应先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内部进行,然后再向群众公布。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村组财务公布工作应主要由村文书负责,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村出纳共同协助,村组其他干部积极配合;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村组财务公布工作应主要由村专业会计负责,村出纳协助,村组其他干部积极配合。村组应建立财务公布登记簿,对公布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及起止时间、参加人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进行详细记载。乡(镇)农经部门应做好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村组财务公布后财务人员应认真填写《县村组集体财务公布民主监督卡》,并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名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签,并及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乡(镇)、村组应对财务公布后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及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做好答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章财务清理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村组财务实行年度清理审计制度,年初要作出财务清理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当年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发包等情况,结合群众关心和财务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实行分村组分类分项清理审计。

第五十六条财务清理审计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抽调农经、财政、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在村组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协助配合下进行,严格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要求实施。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建立村组干部(包括村组集体统一经营企业干部)离任责任审计制度。村组干部从任职到离任期间所制定的各项经济发展计划目标完成、公益事业建设、财务收支及手续、村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要通过离任责任审计客观公正评价。

第五十八条清理审计完毕要写出清理审计报告,同时向相关村组群众公布清理审计结果,并报送乡(镇)有关部门。村组干部离任责任审计报告、结论要告之被审计的村组干部本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发文之日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及相关事务的行为,均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