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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抑制腐败现象,保障农村的稳定和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条例、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能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是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审计评判的依据。
第二章制度
第一条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村(经济联合社)实行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初3月份,由村(社)委会提出本年度收支预算报告依法提交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表决批准后执行。并在下一年度把本年收支预算完成情况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向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编制预算原则:量入而出,略有结余,支出绝不能大于收入。
第二条财务审批制度。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一)非生产性开支
按一次性开支100元以下(含100元),由分管财经副主任审批;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任审批;一次性开支200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由村委主任、书记共同审批,由村主任审核签名支付,书记主任交叉任职的由分管财经副主任审批;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村两委会集体审批,由村主任签名支付;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主任审核签名支付;超过10000元以上由村成员(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记录,由主任审核签名支付。
(二)生产经营性开支
生产经营投资是指购建厂房、商铺、林果场、鱼塘、有价证券,联合开发房地产、厂房大修理项目等。
1、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村主任审批;
2、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由主任书记共同审批;
3、一次性开支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做好会议决议记录,由村主任审核签名支付;
4、一次性开支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做好会议决议记录,由村主任审核签名支付;
5、一次性开支30000元以上,由全体成员(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记录,由村主任审核签名支付。
(三)每项支出列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生产性投资开支要有合同书、结算清单。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开支,理财监督小组不以报账。如给予报账,由批准人、会计、出纳、理财小组长按规定各自承担本职责任。
第三条财务收支报帐制度。各镇实行农村会计制与电算化后,由镇经管办(农财办)负责记帐工作,健全财务收支报帐制度。
每月的5号以后10号以前,为各村(经济联合社)报帐时间,各村(经济联合社)报帐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镇经管办报帐。
办理报帐前,各村(经济联合社)必须完成上月现金、银行存款收支记帐工作,填写出纳报帐单,交村委会文书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复核并签名后,再由文书和出纳(报帐员)将上月的收支单据等资料送到镇经管办(农财办)办理报帐手续,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镇经管办(农财办)对各村(经济联合社)报上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主要复核收支是否清楚、平衡,手续是否完备,开支是否合法,复核无误后填写移交清单,会计按会计科目、会计电算化程序进行录入电脑,每月10号前完成各村(经济联合社)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在村(经济联合社)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第四条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一)现金管理
1、收付合法的原则。包括两涵义:一是现金的来源和使用必须合法;二是现金收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2、钱账分管的原则。会计管账及负责开出收款收据单据,出纳管钱及收付工作和现金保管工作,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3、收付两清原则。要做到复核原始凭证内容、日期、编号、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单位签章。收付款当面点清。
4、日清月结原则。对每天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要记入现金日记账及现金公布账,结出每天的库存现金余额,并把账面现金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余额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5、任何借款必须形成文字借据。村干部因业务需要临时预借(领)资金时,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因业务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主要领导审批,预借(领)款必须在公务完毕后七天内结清,超过三个月的作挪用公款处理;对村民或村民以外的借款必须由两委会全体通过,超过3000元以上的经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6、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现金不准公款私存。
7、不准以“白条”抵库。
8、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9、严格控制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1000元。
(二)银行存款管理
1、本村组集体的资金,在县农村信用社(网点)等银行部门开设支票账户,并办理印鉴支款手续,实行三人(村主任、会计、出纳)共管。
3、在县农村信用社(网点)等银行部门开立的账户,只限本村(组)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4、按时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款相符。
第五条票据管理制度
(一)收入票据管理。以镇为单位,村统一使用,收入票据由各镇政府统一印制、管理,仿效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实行领用核销登记管理。
1、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设立收入票据发出及存根核销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监控各村收入票据的使用情况,杜绝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收取收入的情况,从源头上监控收入。
2、村设立收入票据购入、领用、发出及存根核销登记本,由会计负责票据的购买和保管。
3、收入票据购入、领用、发出时,会计要及时在登记本中登记所购入、领用、发出票据种类及票据号码。
4、收入票据使用情况先由会计审核,再经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才可核销。
(二)支出票据管理
1、原则上每项支出都要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2、小额度100元以下难于获得发票的开支,可自制支出证明单列支。
3、工资报酬、补贴、奖励、会议补助,以原始的签收表入账。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人员应及时将本年度的会计档案整理好。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其他会计账薄;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等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二)严格档案的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档案的,须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进行记录。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财务档案,财务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四)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由本单位会同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为永久性保管。
(五)会计人员调换的,会计档案由新会计人员接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集体资产产权及运营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评估、经营和管理工作。
(二)凡属集体所有的资产,一律要入账进行账内核算管理,发现未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要按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入账核算,对帐实不符的资产要进行重估,并做好入账核算。
(三)集体的财产物资要通过建立总账、明细账(登记簿)进行管理,并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四)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
(五)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六)集体资产的重大投资项目(购建、承租等)、经营方式(出租、发包、股份合作等)、财产处置(变卖、转让等)、出借等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购建集体财产或集体资产的出租、发包、变卖、转让等,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并要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同时要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占用费或折旧费。
(七)对非经营性的集体资产的使用要签订资产管理责任书,落实和明确集体资产保值管理责任。
(八)集体资产投入的管理
1、合理确定投入规模和投资方向,确保集体资产投入的数量和方向既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规定,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投资额或出资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项目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决策责任者负经济损失责任。超过50000元的投资项目,同时还要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投资项目、方案和资金来源等应在实施投资前10日内张榜公布。
4、对投入过程进行监控,把投入总额尽量控制在已定方案的范围内,如若额外增加投入,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00元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九)固定资产要严格按会计制度提取折旧费。
第八条财会人员任用、管理、报酬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等;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村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1、经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农村会计业务考核,报县农村财务管理与审计办公室核准农村会计人员资格,发给合格证;2、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村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没有取得农村会计合格证人员不得聘用;3、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因村委换届而换人,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如确须调换,按罢免规定程序进行,村委会提出调换理由交成员(村民)大会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财务人员(含聘用)按村干部管理。享受与村其他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财会人员汇报制度
会计员:每次结算后,应根据本次的结算情况口头向村书记、主任汇报。汇报内容:承包款的收取情况,收支的运营情况,财务管理的执行情况。
出纳员:每次结算后,应根据本次的结算情况口头向村书记、主任汇报。汇报内容:本次结算期的收支情况,会计开出的收款收据收取情况,开支原始凭证的报账情况,现金结余情况,临时借款结转情况。
第十条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二)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财会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财会人员在村两委会领导下,每月(季)5号,组织各村(组)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人员过财务日,审查每月(季)财务收支单据,原始单据是否手续齐全(简单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是否越权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现金公布表理财小组栏签名。然后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做好记账凭证,科目余额表,根据总账及明细账,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一式三份),每月(季)18号前张榜公布。年终后18日前做好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及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明细表张榜公布。同时,过录电脑,按电脑软件设置的程序,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和收益分配表,每月(季)18号前张榜公布。年终后18日前做好资产负债表及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明细表张榜公布;与此同时做好手工账。
(四)出纳员要根据村制订的财务开支制度、原始凭证在报销时,检查单据是否合符原始凭证的要求,即开票日期、数量、单价、金额(大写、小写)是否相符,制票单位签章。
(五)出纳员要审查原始凭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即有简单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有无越权审批,具备齐全四要素,方可接单付款,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出纳员要承担重大的责任。
(六)出纳员原则上库存预留备用金1000元,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若不按规定存入银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出纳员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民主理财、监督制度。村组集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监督的原则,以保障全体成员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它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村组集体的重大财务事项,应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查。
(一)民主理财监督方法
1、熟悉财务法纪规章,掌握本组织的年度收支预算,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2、对应相关制度、规定,审核收入、支出单据。对收入单据,审核收入数量的真实性;对支出单据,审核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开支审批手续是否完善齐全。
3、签名盖章。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一定要对审核的单据签名盖章,注明“同意入账”字眼,不能只看单不签名。
(二)审核如下内容有没有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1、集体筹集的资本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的;
2、集体的1万元以上大额借入款;
3、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
4、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5、2万元以上大额对外投资项目;
6、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
7、预算外1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项目;
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9、村组干部的报酬、福利;
10、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三)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合理、合制度和规定、手续齐全的开支单据,不能拒绝签名盖章,如有违反,村委会有权向村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动议,直至启动法律程序罢免。
第十二条民主理财监督人员选举任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制度。村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成员选举工作必须在村支部的领导下进行。
(一)村支委汇同村委会制定选举方案、提名推荐侯选人,协商确定候选人,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本村理财监督人员设5人,产生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后,由民主理财监督成员内部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投票选举的结果在村务公布栏中张榜公布,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村级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有权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进行罢免。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三年选举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二)根据《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村组集体确定,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结合本村实际,采用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实行年度补贴制。具体标准由各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十三条民主理财监督人员汇报制度。村组理财监督机构规定在每月(季)初5日为理财日,集中对本月或本季发生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在每月(季)10日把本月(季)审核情况上墙张榜公布。
(一)汇报检查本月(季)村组集体经济的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财务收支与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开支费用是否合理等情况;
(二)汇报本月(季)财务收支公布情况。
(三)对村组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应报成员(村民)大会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和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民主理财监督人员岗位职责制度。理财监督人员应热心为本组织成员服务,处事公正,遵守纪律,代表群众依法进行理财监督。
(一)对村委会(经济联合社)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
(三)列席村委会(经济联合社)会议,参与村(社)委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工作;
(四)向本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本组织理事机构的违法舞弊行为;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凡属集体的债权债务,一律要纳入账内核算管理,不得账外核算管理。
(二)及时清理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合同),限期回收;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经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大会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核销,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三)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借(领)集体资金而形成的应收款,必须在公务完毕后七天内结算,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四)对各种应付款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
(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举债10000元以下的,须经村两委会干部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讨论通过,举债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还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大会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否则,造成损失,由举债责任人自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制度
(一)这里指的合同是家庭承包土地以外的涉及集体资产的专业(门)合同。家庭承包土地合同按《土地承包法》操作。
(二)合同的项目、方案、方式、期限和条件,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公开招(投)标,由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公开招(投)标的专业承包合同,应在招(投)标前10天将方案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仗权压价和垄断承包,招(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一式三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存档。
(四)建立合同登记册,对合同造册登记保管。合同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对所有的合同按年度顺序编号,造册登记保管,造册时列明对方单位名称、合同项目、标的、合同期限等。
(五)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按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合同兑现率,并要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六)村(经济联合社)合同档案由村会计负责管理。
(七)签订合同程序
1、村级合同:
(1)由村(社)委会自己或请法律顾问起草发包(租)合同初稿。
(2)两委成员会议讨论合同初稿。(请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人员参加讨论)
(3)合同主要内容上墙公布。(不少于十天)
(4)视项目内容及标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读合同书,由会议表决或签名认可通过后由村(社)委会执行,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实施。
(5)合同签订时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
2、村民小组(社)合同
(1)由组(社)委会自己或请法律顾问起草发包(租)合同初稿。
(2)召开组(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合同稿,请村(社)委会派领导参加参与讨论。
(3)定稿上墙公布。公布内容:发包(租)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方式,经营标的、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
(4)召开户主会议,由会议表决(签名认可)通过,由组(社)委具体执行。
(八)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违反本制度规定签订合同,视为无效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由村(社)主任、组(社)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收益分配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概念,它是以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该经济组织的收入总额与支出总额相抵后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
收益总额=总收入-总支出=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本年收益+上年末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
可分配收益总额-国家税金=净分配总额
(二)收益分配方案计提标准:计提公积金占净分配总额的40%;计提公益金占净分配总额的10%;计提应付福利费占净分配总额的15%。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
村经济联合社(村委会)收益分配方案,以照县农业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由社(村)委会提出草案,经(村、支委)两委研究同意,依法提交社员成员代表(户主)大会讨论,并进行表决通过后由经济联合社(村委会)具体执行。
(四)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制定、批准,参照村经济联合社的规定程序进行,村经济联合社(村委会)有权监督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订和执行。
(五)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表决批准的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不予认可,村委会(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负完全法律责任。
(六)村组集体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经营利润分配,只能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十八条审计制度
委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进行如下审计:
1、一年一次的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2、村民(成员)代表诉求的专项审计;
3、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审计;
4、村委主任任职届满时的离任审计;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投)标制度
(一)凡属本村(组)出资(筹资)1万元以上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厂房、门店建设及维修工程,都实行公开招(投)标施工建设。1万元以下由两委会与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决定。
(二)招(投)标项目名称、投资(工程)数额、建筑工期、质量指标、决算方式与鉴理验收方法。要上墙公布10天。有些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传媒广而告之。
1、村委会按议事权限,召开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批准执行,由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实施。
2、一次性投资50万元(建厂房1000平方以上)原则上进入县镇招(投)标交易市场。
3、招(投)标结束,完善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