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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局属下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局属下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局属各单位。
二、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局属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
四、按执行会计制度和管理、经营活动性质的不同,局属下单位分为两类管理:
第一类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收支管理;
1、事业单位的收入一定要通过物价部门核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属于“收支两条线”的收费项目,应纳“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的事业单位,应做好年度部门预算,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定。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3、各单位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自行规定,大宗支出(生产性支出是5万,非生产性支出是3万)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收支管理;
1、各单位应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局备案。在年度内需要购置出让房屋及建筑物、汽车两类固定资产的,应单独报局审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包括:本年各项收入、成本费开支、利润总额、应缴各项税金及附加等。
2、在年度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经营情况或机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财务收支计划调整较大的,应报局审核备案。
3、各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划分各项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五、结余和利润分配。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结余分配,按财政部门规定提取职工福利等各项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和调剂使用,专项基金结存不参与结余分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他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税后利润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六、资产管理。
(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销。
(三)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投资、担保、出借国有资产和资金。如确需产生以上经济活动的应报主管局审核同意。
(四)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账户,单位内部的非财务部门不得另行开设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七、负债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努力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偿还、缴纳。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二)、局属下各单位财务报告按季度报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年度根据属下单位考核指标进行考评。
九、财务监督。
(一)、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监督。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局根据年初制定的经济责任考核目标对局属有关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