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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及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对管线的损害而造成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工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地下工程及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档案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地上地下管线工程的日常监管,对任何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及时通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定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及电子文件上。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报建的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或相关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覆土前}测量制度。城市地下管线探查和测量必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标准进行竣工{覆土前}测量。竣工{覆土前}测量进度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测绘部门探测竣工图,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十条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如:地下管线的各转点的x、y、z三维坐标、检查井[井盖、井底]三维坐标,两点直线的坡度等相关内容及技术标准,应列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所形成的质量鉴定材料应当包括这项内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给予备案手续,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施工许可证、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量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及电子文件;
(五)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楚,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五条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的,市城建档案馆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按要求探测制作后移交。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数字化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行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建档案馆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的利用,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据《*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