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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先争优制度
“创先争优”活动是在新形势下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党总支和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党员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时表彰在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弘扬正气,树立先进典型。
一、优秀党员评比。每年由各党支部按党员总数的20%的比例,在12月底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二、党总支每年按党员总数的15%的比例对各支部推荐出来的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评比表彰两年进行一次,由各支部评选推荐,党总支审定,报区直机关工委审批。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党费收缴制度
一、党员每月25日前缴纳党费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外出无法按时缴纳党费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党总支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将收缴的党费全额按时上缴区直机关工委。各支部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必须按将支部收缴的党费上缴机关党总支,党费收缴情况列入支部党建目标考核。
三、党支部每半年将党费收缴情况(包括缴纳时间)在党员支部会上进行一次通报或书面公示。
四、党费收缴标准: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各支部在党费收缴中,必须按时、按标准足额收缴党费,对三个月不按期缴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要对其进行告诫。
党员廉洁自律制度
为了加强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共产党员,要认真遵守和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及区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制度和规定。
二、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三、党员干部一律不准收受下属单位、企业、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
四、党员干部不得到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五、党员干部到基层一律不得接受下级单位、企业赠送的礼金、礼品及土特产品。
六、党员禁止接受基层、企业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七、公务接待不得铺张浪费,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接待标准。
八、党总支、支部、党小组要把每个党员干部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公务员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和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对瞒案不查不报的,由局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追究支部书记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九、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