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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着力解决部分领导干部不会干事、不愿干事的问题,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爱岗敬业、争先创优的责任意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担任实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为”,是指因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会作为等情形。
第四条实施“无为”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无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责任追究:
1、不重视学习。主要是:不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对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及下发的各类文件不认真及时学习的;在县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考试测试中成绩不合格的;不认真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统一学习活动的;不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学习考核制度》规定,对本乡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抓得不力的;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的;无故不按时参加组织调训的;在各类学习、培训、考试测试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2、不团结协作。主要是:科级领导干部对主管或分管的重大事项,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研究,独断专行、自行其是,造成不良后果的;科级干部不自觉服从组织调配,不认真执行集体决策和安排部署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到班子整体功能正常发挥的;在干部职工中造谣惑众、诋毁组织、拉帮结派、信口开河、破坏团结的;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淡薄的。
3、不顾全大局。主要是: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决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工作失误或较大影响的;大局意识差,不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本单位要求开展工作,影响政令畅通的;对群众信访和维稳工作重视不够,对职责范围或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到位,推诿扯皮,造成越级上访和不良后果的。
4、不依法办事。主要是: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
5、不敬业爱岗。主要是:缺乏应有的敬业精神和岗位责任,不能够自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工作的;对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马虎草率,敷衍塞责,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对群众的求助和投诉置之不理、拖延不办,或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漠不关心、推诿扯皮的。
6、不尽职尽责。主要是: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报告和处理不及时,造成一定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的;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职工存在的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不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能力弱,所负责的工作没有完成年度任务和阶段性目标的;主管或分管的工作年度责任书考核排名全县倒数第一、二位的;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工作明显滞后,位列全市末位的;因工作后进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察和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次)称职票在50%以下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人大代表质询评议、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群众代表行风评议,以及本单位年度考核中,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个人的述职报告未获得通过的;审计部门进行有关审计时,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
7、不开拓创新。主要是:不能够锐意进取,思路不清,工作长期一般化、始终打不开局面,同本单位过去、同其他乡镇或单位纵向、横向对比,所负责的工作位次严重下滑的;工作中违背民意,不注重实效,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不注意改进领导方式方法,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8、不遵守纪律。主要是:不能够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且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均指连续脱岗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30天)、不履行岗位职责,本人又未主动提出辞职的;不能够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讲客观摆资格无故长期不上班的;纪律松散,上班期间利用办公电脑、电话玩游戏、聊天等,干部群众有举报反映的;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赌博和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清正廉洁。主要是:不能够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的。
10、县委、县政府认定和干部群众举报反映的其它应当追究领导干部“无为”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认定领导干部“无为”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有:
1、年度考核、组织考察、届中届末考察考核,县委组织的集中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
2、不定期查访,重大事件、重要工作中的表现等;
3、公布投诉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投诉举报等;
4、按照县委、政府制定下发的《乡镇、县委机关、群团组织、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及结果运用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学习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达到“无为”责任追究的行为等;
5、根据县委、政府各项责任书考核意见、上级通报、各方面排名情况等综合分析;
6、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及领导认为应追究“无为”责任的行为等;
7、其他途径和方法。
第七条认定领导干部“无为”责任的程序是: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上述途径和方法或对通过上述途径和方法由有关部门转来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科级领导干部“无为”责任,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汇总,报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1、不重视学习的“无为”责任和追究意见由县委宣传部认定。
2、不团结协作、不顾全大局、不遵守纪律、不敬业爱岗、不尽职尽责、不开拓创新等的“无为”责任和追究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认定。
3、不清正廉洁等的“无为”责任和追究意见由县纪委(监察局)认定。
4、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稳定、排查矛盾纠纷不力等的“无为”责任和追究意见由县委政法委认定。
第八条“无为”责任的划分:
1、一般责任,是指影响较小,危害不大,但有一定不良反应的责任。
2、严重责任,是指导致不良影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
3、重大责任,是指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各方面反响强烈的责任。
第九条对认定为“无为”应追究责任的科级领导干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一般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对严重责任者进行谈话,提出诫勉;
3、对重大责任者就地免职或降职降级;
4、违犯党纪政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5、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