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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公用房产设施;个人房产设施;有关规定,对房管局房产设施管理办法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公用房产设施范围、公用房产设施的管理与分工、个人承担的维修范围:个人住房及住房内的各种设施(含底层有小院住户的围墙以内的地面附属物);地下室及其设施;独用的储藏室及其设施;水、电、煤气表(含)以内的管、线及其有关设施;室内除共用部分以外的暖气管道、散热器、阀门及其有关设施、楼梯道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由使用和受益者共同承担并负责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等义务。楼梯道和个人围墙以外不得长期停放和堆放各种物品,楼外及个人围墙以外的场地由局统一规划和绿化,不得私自种植树木、蔬菜和花草、严禁私自将个人住房向社会转卖、租赁,确保住宅区安全。违者将收回住房,并予以停水、停电,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加强我局房产设施的管理,明晰产权,明确责任,降耗节支,盘活资产,最大限度地延长使用寿命,维护干部职工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社区,特制订房产设施管理制度。
一、公用房产设施
(一)公用房产设施范围
局机关大院地面以上所有设施;住宅区内的换热站、变电室、传达室、厕所、公共围墙、绿地、室外管线、道路等房产设施;养路费征稽办办公楼、停车场、仓库、未售出的商住房、厕所等公用部分的地面以上所有设施;大桥收费站办公区、收费区地面以上所有设施,沥青库办公和生产区地面以上所有设施;各养护分站地面以上所有设施;原养鸡场、葛针园苗圃场地及地面以上所有附属物;属于公路局的其他房产设施等。
(二)公用房产设施的管理与分工
全局干部职工都有管理和维护公路局公用房产设施的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产环境,保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1、公用房产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统一管理,责任包干。做到设施完整,功能齐全,清洁卫生,使用有效。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丢失、污染等后果者,一律由责任人负责修复、赔偿。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监督单位:局行政科。
2、空余房产的管理:为盘活资产,增加效益,空余房产、地产,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可根据市场价实行对外租赁,避免资源浪费。对无使用和保存价值的废旧设施、设备、材料等,必须经过专门工作小组鉴定,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照市场价格,由公路局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公开招标,统一拍卖。严禁个人私自处理各种报废物品,否则由当事人退还所卖物品并加倍予以处罚。责任单位:行政科、财务审计科。
二、个人房产设施
根据国家现行房产管理制度规定,个人房产设施管理与维修的责任,一律由住户本人自行承担。
1、个人承担的维修范围:个人住房及住房内的各种设施(含底层有小院住户的围墙以内的地面附属物);地下室及其设施;独用的储藏室及其设施;水、电、煤气表(含)以内的管、线及其有关设施;室内除共用部分以外的暖气管道、散热器、阀门及其有关设施。以上个人住房及其设施的维修,在公路局人员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请求帮助,但所需材料费用由住户个人承担。
2、公路局承担的维修范围:水、电、煤气、暖气等计量器具(不含)以外的主管(线)及共用管线;下水道室内垂直部分的主管道及室外管道;楼房(含底层有小院住户的围墙以外的地面附属物)以外的散水、道路、绿地、场地、落水管、避雷针、化粪池、排水沟、路灯、公共围墙及其它公用设施。
三、有关规定
1、楼梯道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由使用和受益者共同承担并负责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等义务。楼梯道和个人围墙以外不得长期停放和堆放各种物品,楼外及个人围墙以外的场地由局统一规划和绿化,不得私自种植树木、蔬菜和花草。否则将予以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在本局家属院居住的职工,必须服从公路局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抄表、维修等工作。
3、不得擅自改变个人住房结构,不得在住宅区乱搭乱建临时或永久性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当事人承担。
4、本局家属院住户安装空调等大功率家用电器,必须报局行政科批准后实施,否则加倍收取电费。
5、本局家属院住户安装太阳能时,不得破坏房顶放水层和隔热层,太阳能的上水管道必须通过烟道布设,不得在室外裸露,违者将予以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6、严禁私自将个人住房向社会转卖、租赁,确保住宅区安全。违者将收回住房,并予以停水、停电。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制度由局行政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