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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考核对象;考核办法;时间安排;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组织领导;奖惩办法,对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由县政府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城市管理督查人员,不定期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每天至少检查两次、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和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并以农安大路、农安至哈拉海出口、农安至万顺出口为考核对象,对本办法的可行性进行试运行,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每天至少检查二次,每月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临街两侧设置小牌子、小灯箱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未经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电话亭、大排档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城乡出入口道路两侧堆放建筑垃圾,每发现一处扣0.5分,具体材料请详见:
一、考核对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环卫处、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农安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办法
由县政府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城市管理督查人员,不定期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每天至少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反馈给各责任部门,并按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予以扣分。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在下发通知的同时,对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时限并进行跟踪考核。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需改进的问题彻底解决并经验收合格的,原扣分减半,未彻底解决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乘2倍扣分。
精细化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时,办公室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核实结果计入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实行月总评和不定期通报制度。通报范围为副县级以上领导及各相关部门。
三、时间安排
本办法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试运行阶段
时间:7月15日-8月5日。
主要任务:
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和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并以农安大路、农安至哈拉海出口、农安至万顺出口为考核对象,对本办法的可行性进行试运行,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完善和修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时间:8月5日-9月5日。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对县城所有区域进行全天监督检查,每10天通报一次检查结果。
第三阶段:巩固保持阶段
时间:9月6日开始至年末。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每天至少检查二次,每月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年末总结表彰。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户外广告牌匾设立管理
(1)没有审批手续在户外擅自设立广告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2)临街两侧悬挂的牌匾、广告、标识破损、残缺、陈旧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两侧设置小牌子、小灯箱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执法局审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每处0.1分,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条幅、彩旗、遮阳篷、充气球等广告的,每处扣0.1分。
(5)在县城主要街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广告、门窗贴字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6)路名牌破损、丢失的,每处扣0.2分。
2、户外摊点的管理
(1)未经审批新增设户外摊点或虽经审批,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在门前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商品货物、构件设备、清扫物品、生活用品和花盆等杂物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商铺出现门前乱挖、乱堆等情况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电话亭、大排档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5)销售农副产品不在指定场所经营,沿街叫卖、流动经营的,每处扣0.25分。
(6)早点、夜市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或户外摊点虽经审批,但未按指定地点摆放商品,造成市场外溢的,每处扣0.5分。
(7)早、夜市摊点及季节性市场产生的垃圾,未定时清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8)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演出等促销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9)未经执法局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0)农安大路、兴华路、黄龙路、宝安路、宝塔大街、德彪街、古城街不得占用人行步道从事车辆维修、清洗活动,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居民日常生活行为管理
(1)城乡出入口道路两侧堆放建筑垃圾,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居民在人行道和绿化带内乱倒生活污水、垃圾、建筑渣土、乱弃动物尸体的;往垃圾箱内倾倒污水的,一处扣0.2分。
(3)居民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次扣0.5分。
(4)在临街公共设施、绿化设施或自行设立晾晒设施进行晾衣晒物的,一次扣0.1分。
(5)因管理不善,导致沿街果皮箱遭受损毁、丢失的,每处扣0.2分。
(6)宝塔街、兴华路、农安大路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因督促不力,居民随意丢弃垃圾的,每人次扣0.1分。
4、运输车辆管理
(1)畜力车在每天早7时至晚7时期间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路段行走,有违反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2)畜力车在城区行走不带粪兜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的,发现一次扣0.5分
(4)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对路面造成污染的,一次扣1分。
5、城市树木、绿地管理
(1)在城市绿地挖坑、取土的;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的、设置摊点、放养禽、畜;在树木和绿地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晾晒物品;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的、损坏绿化设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在居民小区绿地内种植农作物和各种蔬菜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6、临时建筑物、堆放物管理
(1)未经审批的非法设立临时建(构)筑物的,一处扣1分。
(2)临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的,一次扣1分。
(3)临街用户擅自新搭建马路边石护坡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县城内相关单位或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倾卸垃圾、残土的,每处扣1分。
(5)在街路两侧乱倒基建残土,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2.5分。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未经批准擅自挖掘的,每平方米扣0.2分。其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未经批准自行挖掘的,每平方米1分。
(7)在围墙、护栏或围布以外堆放废弃料或开展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7、冬季清雪管理
(1)白天雪停后没及时上段清理积雪的,每个单位扣0.25分。
(2)积雪不能及时清除、清运的,每一清雪路段扣1分。
(3)在清雪中往路面撒盐或融雪剂的,每个单位扣0.5分。
(二)对建设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市道路管理
(1)因城建管理部门把关不严,道路挖掘恢复质量较差,出现坑洼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2)施工单位超出批准面积挖掘道路,每平方米扣0.2分。
(3)施工单位在批准施工期间未完成全部施工,不能使道路按时恢复原状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
(4)经批准挖掘的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施工围档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5)市政设施(井盖、井篦子、边石)和公园、广场方砖丢失或破损,未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6)路面破损,出现翻浆、坑槽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按市政所递交的时间表开始考核)。
(7)需要清除的马路边石护坡,有一处未清除的,扣0.5分。
(8)利用路灯杆设置的条幅广告,出现破损、断裂未及时拆除的,每处扣0.2分。
2、城市规划管理
(1)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建设手续不齐全,私自动工修建违法违章建筑的,单层建筑每发现一处扣2分,楼房每发现一处扣5分。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施工建设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达到使用时限后,未及时拆除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4)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每处扣5分。
(5)未经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以上五项如建设局对所发生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未下达处理意见的,按所定分值扣分;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又未移交行政执法局的,扣原定分值的4/5;已下达处理意见,但问题未解决,已移交行政执法局处理的,扣原定分值的2/5。
3、建筑工地管理
(1)县城内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地现场、未采取围挡设施的,每处扣5分。
(2)施工工地外运渣土、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遗撒的,每次扣0.5分。
(3)工地出口未设置硬化路面和冲洗设施的,每处扣1分。
(4)因车辆未冲洗上路,在街路上甩带泥土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5)施工用水漫流,影响环境卫生状况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6)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未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的,每发现一处扣1.5分。
(三)对环卫处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市容卫生管理
(1)清扫工作未做到“五净”(即马路牙子净、路面净、垃圾箱净、人行步道净、井口净)的;“四无”(即路面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冰包);“三根清”(即马路牙子根清、墙根清、树根清),每发现一处扣0.15分。
(2)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重点街路随产随清。主干道垃圾点垃圾不准超过半推车,次干道和砖路垃圾不准超过一推车,每发现未达标一处扣0.25分。垃圾点垃圾超过2立方米,每处扣0.5分。
(3)渗水井满溢、冒井,每发现一处扣0.5分。
(4)无特殊情况,渗水井、公厕的清掏车辆在早7时后至晚6时间,仍在作业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25分。
(5)公厕深度达到1.5米以下,不达标每处扣0.5分;每日清扫三次以上,周围3?5米内干净,每发现未达标一处扣0.1分。
(6)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不采取封闭措施,行驶时有撒落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7)垃圾箱满溢,每发现一处扣0.25分。环卫处职工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县城区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未做到定点定时收集清运的,每处扣0.2分。
(9)在上班高峰期,有垃圾清运车辆仍在兴华路、农安大路、宝塔街、德彪街、文化街路段清运垃圾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2分。
2、园林绿化管理
(1)新植树木,规模达到100棵以上的树种,考核成活率,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规模在100棵以下的,每死亡一棵扣0.2分。
(2)已成活树木,因养护不善导致死亡的,每棵扣0.5分。3、冬季清雪管理
(1)责任区内积雪未及时清扫的,每处扣0.5分。
(2)责任区内积雪未在指定时间内及时清运的,每处扣0.2
分。
(四)对公安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交通管理
(1)在人行步道非停车泊位区域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每台次扣0.1分。
(2)县城内发生交通堵塞10分钟后,现场仍无执勤交警及时疏导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交通信号发生故障失灵,未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的,每处扣1分。
(4)履带车、铁轮车和总质量超30吨以上的重型货车,在城内道路行驶的,每台次扣5分。
(5)总质量低于30吨的重型货车,在6时至21时期间,在县城环城路(具体指北环路、站前街、宝安路、古城街)内路段行驶的,每台次扣0.5分。
(6)县城人力三轮车各行其道,严禁无牌照人力三轮车上路载物载客,每发现一辆扣0.5分。
(7)非机动车必须在公安部门划定的停放区域停放,并摆放整齐,在其他区域停放或摆放不整齐的,每台次扣0.05分。
(8)上午6时至下午21时,德彪街、兴华路自农安镇政府以东路段、文化街自工商楼以南路段有人力三轮车通行的,每台次扣0.25分。
2、治安保障管理
(1)在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人员向公安110报警后5分钟内,仍没有警察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每次扣5分。
(2)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人员向公安110报警后,一直没有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问题的,每次扣10分。
3、养犬管理
在县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每发现一只无证犬扣0.5分。
(五)对交通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总质量超30吨以上的超载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未在城外道路得到控制,驶入县城的,每台次扣5分。
2、公交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车揽客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3、公共交通站点设施破损严重,有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5分。
4、发现公交车辆超员载客的,每台次扣1分。
5、未办理运营手续“黑车”载客的,每发现一台次扣0.5分。
(六)对环保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区内工业生产噪音、娱乐场所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每处扣2分。
2、建筑工地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工地仍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的,每次扣2分。
3、因对排烟锅炉治理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县城内锅炉超标排污,出现“黑龙”且持续时间达5分钟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七)对工商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位于县城北环路、农安大路、兴华路、黄龙路、宝安路、站前街、宝塔大街、文化街、德彪街、古城街等主要街路两侧的车辆维修、冲洗、废品收购、门窗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审批或年检时,未履行行政执法局前置审批手续的,每发现一户扣5分。
(八)对农安镇政府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城区内土巷道垃圾正常情况下做到日产日清(雨天2日后清除,冬季3天清一次),垃圾点垃圾达到半马车未清运的,每处扣1分。
2、城区内土巷道排水沟因垃圾清运不及时而堵塞不通的,每处扣1分。
3、责任区内渗水井井口确保能够通畅,存在垃圾未及时清除清运的,每处扣0.5分。
4、县城出口责任区内有垃圾堆、柴草堆或其他有碍观瞻杂物的,每处扣0.5分。
五、组织领导
成立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国坡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环卫处和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
六、奖惩办法
(一)奖励
县政府年末设专项奖金最高限额为60万元,用于奖励城市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其中的30%奖励集体,70%奖励个人。
具体评奖办法由县领导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经集体研究确定:
1、根据城市管理结果是否达到或基本达到领导和群众满意的预期目标情况,决定奖金总额度。
2、根据部门承担职责完成情况及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改观状况的认可程度。
3、部门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所承担任务量的大小情况。
4、部门对精细化管理办公室下达需要整改问题的整改速度和整改结果情况。
5、部门克服客观不力条件,努力开展本职工作情况。
6、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管理罚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