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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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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断满足我县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解决乡镇、农林场、垦殖场等开展“三项活动”和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放映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省财政安排的款额,指标分配到乡镇、农林场、垦殖场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见附表),主要用于开展以下三类农村文化、文体活动:(一)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进行文艺演出,即每个乡镇每年4场,每个农林场、垦殖场每年4场,每场安排优秀节目时间不少于2小时,乡镇每年购买市级以上专业文艺演出1场。

(二)为每个行政村每年向电影放映单位购买12场电影,每个农林场、垦殖场全年向电影放映单位购买12场以上电影,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每校全年购买4场,每场放映一部教育片和两部科技片。

(三)各乡镇、农林场、垦殖场每年组织农民群众开展不少于3场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展览和比赛等文体活动(包括篮球、书法、创作、摄影等),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由县文化馆、乡镇文化站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为保证演出市场的有序发展,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对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实行最高限价:省级文艺团体每场演出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市级文艺团体每场演出最高不超过3000元;县级文艺团体每场不超过2000元。每放映一场电影不得超过230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场200元)。乡镇、农林场、垦殖场每开展一次活动,可根据本次活动的实际费用计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要求

(一)各乡镇、农林场、垦殖场于每年1月底以前,按上年度上级分配的资金指标编制本辖区年度文化活动方案,报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审定执行,并抄送1份送县财政局

(二)各乡镇、农林场和垦殖场,根据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的安排,向各级各类文艺团体和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购买演出和放映,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免费请农民群众观看和参与。

(三)县财政局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县文广局,由县文广局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账,分单位核算,用于文化产品的购买和组织文体活动的直接开支。

(四)各演出团体、电影放映单位凭乡镇政府、农林场、垦殖场和学校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报账票据(票据样式见附件),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年度文化活动方案进行审核,鉴盖有关审核章后,到县化广播电视局报账。

(五)电影放映单位报账时须同时填写国家广电局统一制定的报表,并录入网上专项统计系统。

第六条各乡镇、农林场、垦殖场要严格按照本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不补,在完成规定的演(映)任务后,结余金额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参加三项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参与“三项活动”的各级各类文艺团体的演出内容进行审核,对演出的节目择优推荐,每年初要拿出节目单,提供电影片名,提出文体活动的具体安排事宜,并出具许可凭证,未经审核不准演出。

第八条每半年由县文广局根据活动执行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文广局、市财政局书面汇报。年终,县文广局、财政局要将全县开展“三项活动”情况进行统计,把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影像、图片等资料一并上报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各乡镇、农林场和垦殖场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将开展的演出、放映的场次和文体活动的次数,参加活动人数和经费使用情况分别报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和财政局,由文广局和财政局分别报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监督指导

(一)成立县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单位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业务指导。县文广局要具体负责农村文化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坚决防止任何单位、个人虚报、瞒报,套取专项资金。

(三)经费使用必须公开。各乡镇、农林场、垦殖场和学校要在年度结束15天内,通过板报、新闻媒体等形式将全年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群众公布。并要在本辖区内公布县财政局和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的举报电话,防止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财政局举报电话:8445011,县文广局举报电话:8442172。

(四)各演(映)出单位要主动和演(映)地联系,落实演(映)出地点,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演(映)出质量。各乡镇、农林场、垦殖场和学校要积极配合各演(映)出单位,做好正常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奖惩处罚

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专项资金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