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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和农民利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大农业和粮食生产政策支持力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8]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建立县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1、县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县政府委托供销社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县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2、县财政局、供销社(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县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商定化肥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并报县政府批准。
二、淡季储备规模
1、县级化肥淡季储备以高浓度化肥为主,按照我县耕地面积43万亩按15%的储备量计算,每个年度淡储总量为3200吨,其中尿素750吨、复合肥1500吨,磷肥750吨,钾肥200吨。
2、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三、承储企业责任
1、县级化肥淡季储备经县政府同意后,委托新干县供销社农资连锁企业承担淡季储肥任务。委托管理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委托管理单位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履行日常具体的监管工作。
2、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市定价政策,原则上从省内化肥生产企业采购,并确保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县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县外。
3、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确保淡储数量到位,并确保储备安全。
4、承储企业在化肥淡储期限内,未经县政府批准,不能擅自销售淡储化肥。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要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测算规定的价格执行;必要时,须服从委托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四、淡储监督检查
1、委托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淡储期间,承储企业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单位报送淡储月报表,必要时须不定期报告购销储存情况。
2、委托管理单位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协议,完成储备任务。
3、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储存情况,委托管理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或资金补助。五、淡储财务管理
1、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对承储企业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淡储化肥由县财政给予利息补贴或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淡储化肥贴息成本,由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国产尿素、复合肥的出厂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2、县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委托管理单位确认的贴息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
3、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购进化肥票证等相关资料,经委托单位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定。
4、化肥淡储利息补贴或资金补助由县财政局在审核通过之日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县供销社农资连锁经营企业。
5、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