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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用房、集资建房项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反映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县建设局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30%。(根据我县实际,住宅及非住宅均按6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单)时,应向县建设局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和与县建设局、开户银行三方签署的项目资金监控协议。
第八条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未经县建设局批准不得变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县建设局会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3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45%;
(三)竣工验收备案及配套设施完成后解控25%。
县建设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7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