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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契税收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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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契税收管规定

一、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二、征税范围

(一)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二)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戒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子所有权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是指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子所有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适用税率

(一)1997年10月1日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适用税率为6%。

(二)1997年10月1日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租用税率为3%。

(三)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暂为1.5%(普通住宅的界定,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

五、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申报及完税时限

契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我市契税征收机关——宝鸡市农业税收管理局进行纳税申报,并按共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四)纳税须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买卖

1、纳税申报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购房发票;

4、承受人身份证明;

5、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存量房买卖

1、纳税申报表;

2、房屋买卖(原始)协议书;

3、房屋原所有权证;

4、承受人身份证明;

5、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房地产赠与

1、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赠与公证书;

3、房屋原所有权证、土地原使用证;

4、房地产评估报告;

5、承受人身份证明;

6、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房屋拆迁安置

1、纳税申报表;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拆迁房屋原所有权证;

4、房屋买卖合同,新购房为存量房的提供现房屋原所有权证;

5、承受人身份证明;

6、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房地产交换

1、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属交换合同;

3、房屋原所有权证、土地原使用证;

4、双方房地产评估报告;

5、双方身份证明;

6、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6)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抵债

1、纳税申报表;

2、投资、入股协议书;

3、房屋原所有权证、土地原使用证;

4、抵债协议或裁定书;

5、房地产评估报告;

6、政府批准土地转让的文件;

7、承受人身份证明;

8、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9、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土地使用权出让

1、纳税申报表;

2、土地出让合同;

3、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出让费用支付凭证或竞价出让成交价格确认书;

4、出让金支付凭证;

5、政府批准土地出让的文件;

6、承受人身份证明;

7、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8、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8)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

1、纳税申报表;

2、土地转让合同(赠与的提供赠与公证书);

3、评估报告或竞价转让成交价格确认书;

4、政府批准土地转让的文件;

5、承受人身份证明;

6、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除纳税申报表外,均须提供原件(验后退回)和留存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

六、法律责任

违反契税政策规定,征收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税款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经征收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