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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林业局是全区林权登记机关,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登记工作,林权经登记后,由区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林权是指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三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林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林权权利人。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全区行政辖区内的林业用地均属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范围。
第六条区政府成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制订工作计划,负责技术培训,具体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章工作原则及依据
第七条对1982年林业"三定"工作中已颁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新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用旧证换新证。原来林权证所记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变。
第八条对未完成确权发证工作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认真进行初始登记。
第九条1973年林权清查和1982年林业"三定"工作中核发的集体林林权证是林权清理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依据。集体林林权证丢失的,以林权证存根为准,林权证存根当时未填写而空白的,依逐块登记表为准。
第十条历年来林权发生争议,经区政府和林业局调处的,调处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在这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林权单位双方兑换调整的林地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兑换协议资料齐全,双方均无异议的,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原则上予以认可,给予登记。但协议一方为国有林业单位时,须经林权单位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在四址记载发生出入时,仍以1963年或1973年记载的四址为准进行认界。
第十三条森林经营单位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经营权发生转让的,在林权登记中转让经营区林地的所有权不变,森林及林地的使用权归受让方。
第十四条依法拍卖的四荒地、拍卖地类符合荒地拍卖政策,未改变林地用途的,按照拍卖文件核查四址面积,实际面积超过拍卖文件记载面积的,补办拍卖手续。
拍卖地类不符合四荒地拍卖政策的,已开发或部分开发治理并改变林地用途的,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后,办理注销登记。尚未开发部分收回。
所有拍卖的四荒地和林地只是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中给原林权单位换发林地所有权证,承包者换发林地使用权和新造林木的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造林承包经营大户,按协议只是取得林地的使用权,林地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六条四荒地上的零星树木折价转让,且交清转让价款的,林木权属归承包者;未交清林木转让价款的林木所有权仍归原林权单位。
第十七条区级行政辖区界线以1998年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界线为准,划出去的地块不再登记,划进来的地块按照勘界时签订的协议,予以登记确权,无协议时按照与相邻地块权属连片的原则,予以登记确权。
第十八条存在林权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原林业部《林木、林地、林权争议处理办法》调解处理。乡镇内村组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乡镇之间及国有与集体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区林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调解处理。达不成调解处理协议的,由林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登记。第三章林权登记外业勘界与确认登记
第十九条各乡镇林权登记发放小组应做好林权登记发放的宣传工作。按照区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公告当地林权登记换发申请的具体时限。
第二十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推荐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收到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外业勘界。外业勘界由镇林业站、村委会、林权毗邻单位和区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四方单位组成,勘界人员要深入现场,确认定界,达成共识,涉及国有林的林界,国有林场要派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本次林界登记的外业认界图采用1:25000的地形图复制成图,以镇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区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统一制作,供各外业勘界组使用。
第二十四条按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资料,将毗邻各方共认、现地落实的林界正确无误的勾绘到林界图上,并用文字在图上注明四址及地名,当场填写《渭滨区林权登记发证林界认定登记表》和《林权登记申请表》,表、图、文字记述要统一,检查绝对无误后,在图上标清四址界线,表的有关栏加盖林权单位的印章。集体林统一加盖村委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依法拍卖了的四荒地,经营户承包的造林地,以及森林经营权转让的地块,按照土地部门发给的四荒地的拍卖证件,承包造林合同,经营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记载的四址,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外业认界。
第二十六条征占用林地的,根据土地部门的界线,调查征占用林地的面积、权属。
第二十七条林权界走向调绘精度与文字记述的现地走向位置图允许正、负误差1毫米。林权证记载的现地实有面积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控制面积求算精度不低于1:200。
第二十八条以村级的行政区域为单位,完成外业登记后,对图、表、文字记载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装袋封存,备内业使用。
第二十九条外业质量检查由区林权发证办公室负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图、表、文字记载是否统一,林界现地走向与图上勾绘是否一致,登记认界中是否有遗漏问题或待处理问题,林权主体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条外业质量检查工作量,按林权登记单位的20%抽样,无误差的为优秀,误差在5%以内的为优良,10%以内的为合格,超过10%为不合格。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单项或全面进行补充调查或修正完善。
第四章林权登记发证内业工作
第三十一条外业工作资料经全面检查无误后,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内业工作,在内业工作中查出的外业问题应及时到现地补正。
第三十二条全区林地总面积、各镇林地面积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面积为准,界线发生变化的,采取割补的办法,修正面积。村、组林权界线发生变化的也采用同样的办法进行处理。拍卖的四荒地、征占用林地、造林大户承包地、森林经营权转让地按外业调绘的四址求算实施面积,核定拍卖转让的面积。
第三十三条林权单位的林地总面积为修正界线后的林权单位面积减去修正界线内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时的非林业用地面积和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复制林权界图。采用1:25000的地形图以镇为单位绘制行政区域内的镇林界图,地形图复制成图,图内应标注国有、集体林权所有界线,四荒地拍卖、承包造林大户森林经营权转让的使用权界线,以村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制作林权证附图,内容同上。以1:50000原版地形图制作全区林权界的所有权图。
第三十五条依据林权登记申请表,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它组织分别建立《林权登记台帐》、《受理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核查无误后报区政府审核,核发新的林权证。新林权证一正两副本,交林权单位一正一副本,区林业主管部门存1本副本。
第三十六条建立全区林权档案。主要包括区林业主管部门保存的林权证副本、《林权登记发放证林界认定登记表》、《林权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林权登记台帐》、《受理林权登记表》及有关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处理林权争议的文件材料其它有关图表数据和工作总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