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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完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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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完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性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区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借贷性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计划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批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投资项目。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区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五)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拟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报区发展计划委审批立项。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委于每年第三季度通知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各部门依据储备库内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申报下年度计划开工和续建的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全区中长期规划并急需建设的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取得用地计划,初步具备开工条件。

第六条区发展计划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各单位申报情况,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政府研定后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包括: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数和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二季度末,向区发展计划委提出当年计划调整申请,由区发展计划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变化、政府融资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发展计划委报区政府同意,可追加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第八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

第九条建设项目正式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完成初步设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投资计划后,项目前期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特殊情况需做重大设计变更或需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区发展计划委。区发展计划委会同财政局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调整概算手续。未经批准,项目经费超概算的,区财政一律不予解决。

第十二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经区审计局进行项目审计后,向区国资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发展计划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