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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考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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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考核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月通报、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进驻中心办公的工作人员。

二、考核细则

第四条考勤纪律(15分)

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纪律的,得15分。

(一)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漏签,擅自脱岗,每次扣1分。

(二)工作期间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出现空岗,每次扣1分。

(三)因事(公、私、病)请假,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半天以下向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室提出;1天以上(含1天)向窗口单位领导请假,窗口单位领导应安排本单位能受理业务的工作人员顶岗,顶岗人员按照考勤时间到督查室(大厅值班人员)签到。有顶岗人员不扣分,不经过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室同意擅自安排人员顶岗每次扣1分,如果出现空岗每半天扣2分。

(四)无故旷工每半天扣5分。

第五条办件管理(25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项手续,得25分。

(一)可作办理件处理而未收件的,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

(二)已作收件处理,需要补件,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

(三)属联办件,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的,每件次扣2分。

(四)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

(五)办理件、退回件手续不规范,报送不及时的,每件次扣2分。

(六)办件超过承诺时限的,每超过一天扣2分。

(七)对服务对象不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存在推诿扯皮,受到当事人投诉的,一次扣5分。

(八)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10-15分。

第六条行为规范(20分)

服务规范,态度端正得20分。

(一)上岗不佩戴胸卡、不摆放桌牌和评议卡,每次扣1分。

(二)衣着不整洁,每次扣1分。

(三)用语欠文明、不规范,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每次扣2分,特别严重的取消当月评比资格。

(四)工作期间内嬉闹、吃东西、睡觉、玩游戏、听歌、看剧、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扣1分。

(五)窗口卫生差、办公用品和各种资料等乱摆乱放,每次扣1分。

(六)有服务对象投诉,且过错在窗口或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1-3分。

(七)在明查暗访中被通报或曝光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5-15分。

第七条廉洁自律(15分)

(一)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经查实每件次扣l0分。

(二)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经查实一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退回派驻单位。

第八条微机管理(10分)

(一)对办公微机硬件随意拆换的,一次扣5分。

(二)不按程序开机、关机、运行,导致微机出现故障的,一次扣1分。

(三)下班后不关微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一次扣1分。

(四)擅自安装工作需要以外软件,每次扣2分。

第九条“中心”机关评议(15分)

(一)工作人员不服从“中心”管理、监督的,每次扣2分。

(二)不能按要求完成“中心”布置任务的,每次扣1—2分。

(三)“中心”机关根据办件申请人对窗口服务人员评议结果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评分。

第十条加分奖励

(一)能对大厅工作提出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被采纳的一次加5分。

(二)为改进大厅工作,完善制度和办法,堵塞漏洞,提出建议被采纳的每一条加5分。

(三)被上级单位表扬或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经中心认定,一次加5分。

(四)大厅工作人员凡是收到服务对象赠送锦旗、表扬信等形式表扬的,一次加3分。

三、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须经“中心”办公会研究后生效。

第十二条每月进行一次通报,评选一次“优质服务窗口”和“服务标兵”;每季度评选一次“红旗窗口”;年终评选一次年度“服务标兵”。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直接定为不合格,退回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奖惩由中心统一组织,考核结果由“中心”书面通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