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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投资项目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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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投资项目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

(六)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负债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投向范围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瑶海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是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计委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以及完成情况,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规划的执行计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编制建立《瑶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投资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和下达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六)编制和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七)组织招投标;

(八)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决算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组织后评价。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计委上报次(后)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草案,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九条区计委根据区级各类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和土地利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对项目建设计划建议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原则,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安排预算。由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于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核准后下达。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组织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区审批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初审后报区计委审批;审批权限属区级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计委审核(或备案)后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拟申请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单位,须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依据申报程序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委托工程设计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小型项目审批程序可简化。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或者项目建议书经审批后,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和报批工作。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之前,区计委应当会同行业管理部门举行听证会、征询会或专家评审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和建筑面积。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3%以上的,须重新设计;如确实需要总体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区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章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情况、建设需要、重要程度、资金状况、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新开工项目要从《瑶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安排,对前期工作计划任务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新开工项目。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安排的需区政府配套全部或部分资金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由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在上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下达。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政府投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筹措方案及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区计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除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决策、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还本付息、经营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区计委、区财政局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投资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工程预算。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报送区财政局稽核或由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未经稽核(或评估)的项目不予组织招标、不予拨款。项目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投资概算5%以上的,要退回建设单位重新委托修编工程预算;确需对原概算进行调整的,应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经审核的项目工程预算才能作为招投标编制标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招标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报区计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要建立合同履约担保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在施工管理中,对确实需要变更设计和额外增加工程量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工程设计部门出具变更(联系)单后,按以下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因工程施工客观需要、时间紧迫的设计变更,经现场建设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程师签证后可以补批):

(一)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或其管理部门)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实施变更。

(二)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2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或其管理部门)提请区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计委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

(三)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的,以及累计增加造价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或其管理部门)提请区计委、区财政局联合审核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区财政局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区计委对交付使用期满一年后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视情决定是否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社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的公开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区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计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