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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工程一网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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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工程一网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惠民直达工程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网络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民直达工程平台“一网联”,是指以互联网系统为依托,以“金财工程”为支撑,应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集信息采集、录入、变更、监管、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惠民直达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网络。

第三条惠民直达工程平台“一网联”,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系统,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分步实施。

第二章网络搭建

第四条按照“公开透明、操作简便、高效安全、资源共享”的原则,创建全省惠民信息网,通过网络公开、管理惠民直达工程信息,搭建省、市、县、乡镇之间以及各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相连接的惠民直达工程信息平台。

第五条惠民信息网采用纵横向网络系统结构。纵向上建设省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连接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一级骨干网,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连接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二级骨干网,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连接乡镇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三级骨干网;横向上实现省、市、县、乡镇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同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连接。

第六条省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将省级各有关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低保信息系统、种粮农户信息普查系统和惠民资金“一卡通”、“一线实”管理信息系统等涉及补助到人的资金管理系统软件及网络资源进行统一整合,形成一个“功能齐全、技术先进、上下一致、互相兼容”的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七条省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惠民直达工程网络的规划、设计、整合、建设和系统的开发、更新、升级、维护及信息等工作,对同级主管部门及下级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市、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网络的整合、建设、管理、运行、升级、维护及信息备份、等工作,对同级主管部门及下级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乡镇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网络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备份、以及网络的管理、运行、升级、维护等工作,对乡镇站所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网络管理

第十条惠民直达工程信息基础数据库由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同级主管部门分配IP地址、用户名和密码,对计算机使用人进行岗位授权,并将入网计算机IP地址、用户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同级主管部门、乡镇及金融机构分配IP地址、用户名、密码,对计算机使用人进行岗位授权,并将入网计算机IP地址、用户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级惠民直达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省、市、县主管部门和乡镇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网络操作员,负责同级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审核、数据传输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办公室负责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审核、监管、、数据导入、备份、传输、信息维护、财务核算等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相关站所负责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初审等工作,向乡镇(街道)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基础信息。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初审、、备份、数据传输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必须严格使用由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定的用户名、密码和IP地址,严禁私自修改IP地址、用户名等网络系统设置。

第十九条对外提供信息由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上网信息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外信息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条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定期将惠民直达工程信息上传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平台直接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应定期通过“一线实”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惠民资金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年终结转凭证和相关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一线实”管理信息系统的短信平台,定期惠民政策、补助项目、资金发放等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可通过惠民信息网、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工具等查询系统,随时查询补助对象基本情况、补助项目及金额等信息。也可通过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工具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主管部门举报惠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网络运行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置县级和乡镇(街道)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系统参数,确定补助项目、数据审核条件、责任人等基础信息,按惠民直达工程管理职责分工,分配计算机操作权限。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将采集的惠民资金补助项目、对象等基本信息整理、录入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系统,生成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上传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县级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对补助资金发放清册进行政策性、技术性审核和确认后,传输到同级财政部门和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补助资金发放清册和乡镇(街道)填制的拨款申请书,下拨资金到惠民资金发放专户。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将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等信息,通过“一线实”管理信息系统传递到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应及时将金融机构资金发放情况导入惠民资金管理“一线实”系统,进行过滤、检验,对错发、漏发补助资金的须采取扣发或补发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每季末或年度终了,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利用系统预置的参数自动生成相关统计分析报表,提供发放清册、通知书和明白卡。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将采集的信息全部录入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系统,根据惠民政策的规定和系统设定的审核公式、条件、标准,利用系统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享受的补助项目、标准和金额自动进行过滤、检索、甄别、核实,对不应享受惠民政策的补助对象,系统自动显示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金额等信息,提示预警不予通过;对符合惠民政策条件的补助对象,系统自动提示应享受的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金额等信息,经确认后纳入补助范围。

第三十一条惠民补助对象信息发生变化时,乡镇(街道)应将村(社区)信息员按规定程序上报的补助对象变动信息录入系统,上传县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确保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对乡镇(街道)录入、初审的各种惠民直达工程信息,上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应通过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系统,实时进行审核和监督,实现对乡镇(街道)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资源占用等基本信息一年一调整,对年度执行期间补助对象自然增减员或增减补助项目、标准等情况,当年按政策予以调整更新,确保惠民补助对象应进尽进、应退尽退。

第七章网络安全

第三十四条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惠民直达工程网络和信息的可靠性、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散布、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反动、有损于党和国家声誉的各种信息。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和用户不得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已经注册的IP地址、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泄露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和用户负责本部门本用户的计算机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磁性介质,做好网络异常情况的有关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扩散。

第三十八条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息管理制度,造成病毒感染、信息失真、系统崩溃、设备损坏、发生泄密事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信息终端用户必须接受本级网络管理员监督管理。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网络用户名和IP地址只能专人专用。

第四十条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用户管理、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