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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真实准确,实现惠民政策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审核对象指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享受各类惠民资金补助和救助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惠民直达工程审核“一线实”的主要目标:按照“责任明确在一线要实、规范操作在一线要实、动态管理在一线要实、政策衔接在一线要实、考核奖惩在一线要实”的要求,建立上下协调、管理有序、操作规范、奖惩严明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管理新机制。通过把一线基础工作做实,确保补助对象的真实,夯实惠民政策和资金落实的基础。
第四条惠民直达工程审核“一线实”,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五条惠民直达工程审核“一线实”工作在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组织下,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策宣传
第六条通过深入广泛的政策宣传,使广大城乡群众了解掌握惠民政策和资金补助的详细内容、具体操作程序及方式方法,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增强监督力度。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通过政府公报、简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或各项惠民政策。县(市、区)要统一制定惠民政策宣传手册,统一宣传内容,详细介绍惠民政策的内容、资金补助的条件、程序以及其他要求,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载体进行宣传。
第八条县(市、区)惠民政策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干部和本部门有关的惠民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乡镇干部掌握执行惠民政策的水平。
第九条乡镇(街道)要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等形式强化惠民政策的宣传,并认真组织开展对村、社区惠民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条村(社区)要利用村民会议、惠民政策明白纸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讲各项惠民政策,确保惠民政策进村入户,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县(市、区)要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领导,负责统一制定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明确采集信息的主要内容。乡镇(街道)政府是信息采集的责任主体。村(社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是信息采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包括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劳动力状况、家庭资产、农业特产品资源、其他资源、主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采集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信息时,必须深入村组、社区,逐户逐一调查,填写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不得缺项漏项。
第十四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必须经补助对象签字认可。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补助对象一份、村级存档一份、上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一份。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收到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后,负责及时录入微机,并上传县(市、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负责将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信息分别上报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对象评定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根据惠民政策,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点提出申请,请求享受惠民资金补助。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点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评定工作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村(社区)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实施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第十八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评定必须严格遵循惠民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紧缩政策。
第十九条对按政策规定需要通过收入测算评定的,根据其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资源条件等因素综合测算其家庭收入,初步确认应补助对象。
在对收入进行测算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差异。同一地区间收入计算的依据和标准,应做到相对统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对不需要通过收入测算评定的,要准确把握政策,采取实地考察、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做到手续齐全、确认有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通过收入测算初步确定的或政策规定其他需经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应组织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认定后方可按政策规定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二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评议会由补助对象所在地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乡镇(街道)联系村(社区)干部应到会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召开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评议会时,参会居民代表数不得低于法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在正式评议前,村(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代表介绍参评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并详细说明惠民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惠民资金补助或不能享受资金补助的条件和标准,由与会代表进行评议确定。村(社区)要详细记录评议内容,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对于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直接评议确认的补助对象,可采取投票的方式确定。在投票表决时,从会议代表中选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评议监督员。投票结束后,在评议监督员的监督下,当场统计确认惠民资金补助对象。
第五章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或其他直接核实的补助对象,在7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在收到村、社区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申报材料逐一调查核实,并在7日内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及时召集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在7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在集中审批前,县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等部门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真实。
第六章张榜公示
第二十九条对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或由村(社区)直接核实的补助对象,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依据相关政策执行,对公示有异议的,村(社区)重新组织评议或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对补助对象的审核结果,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依据相关政策执行,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派人深入村(社区)和组核实,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作为补助对象上报。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讲清政策,做好解释工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集中审批后,由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符合政策条件的,列入补助对象范围;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发给有关证明,并列入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范围。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应建立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反映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
乡镇(街道)设立档案室,对本乡镇(街道)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分村(社区)分组进行登记,实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
村(社区)设置档案柜,将本村(社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采集齐全,分组分户建档,做到省、市、县(市、区)有库、乡有室、村有柜、户有档,建立分类科学、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定期更新,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从单位具体经办人员或村干中确定一名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监管信息员,负责收集、上报补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据此调整相关信息。同时,由县(市、区)负责及时将更新信息上报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上下信息统一,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省、市、县(市、区)层层签订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审核工作责任状,并定期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先进群众为补助对象审核工作义务监督员,对政策宣传、收入测算、对象评议、审核审批、张榜公示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设置举报箱,公开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半年一抽查、一年一普查的方式,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管理工作中的政策宣传、操作程序、动态管理到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是否利用村(居)民会议、惠民政策明白纸和民生工程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惠民政策;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收入测算、对象评议、审核审批和张榜公示;是否做到县有库、乡有室、村(社区)有柜、户有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分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