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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的备案管理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出租单位的备案管理
1.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安〔〕119号)外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在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5台以上)
4租赁企业人员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且与出租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台;设备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5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2.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2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3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4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二)安装拆卸单位市场准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任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资质从事安装、拆卸活动。
(三)检验检测单位市场准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拆卸、使用、报废、检验检测有关规定
(一)购置、出租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实行产权备案制度。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对因产权单位变更需要注销原备案证明的或者达到起重机械设备报废条件的现有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出租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活动。
(二)安装、拆卸、使用
1.对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工程实行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前,要将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装、拆卸资料审核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报送告知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使用单位要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作业时要保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数、专业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5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名;拆装单位至少应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2名、建筑起重机械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2名;有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13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4台及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和顶升的使用单位要委托原安装拆卸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拆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进场前的机械检查、进场后的人员分工、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防护措施落实等;建立安装、拆卸、使用工程档案,做到一个工地一个档案。
(三)报废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权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
1.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
2.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设备;
3.在使用年限内主要金属构件发生强度破坏不能修复或者丧失整体稳定性而失去整机使用价值。
报废后的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已经达到规定年限的若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应根据《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评估,继续使用年限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确定。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四)检验检测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按照规程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
3.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4.受检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一)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1.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二)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监督安装拆卸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
3.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通知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附着时,监理单位应派专人进行“旁站式”监理。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1.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四、监督管理
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抽查。
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安拆、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制度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有关部门认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有安全隐患的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要求由与原安装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因品质缺陷在12个月内造成两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要责令对该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并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检验检测期间,要禁止该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市建设领域使用。
(六)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实行按月统计上报制度。各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