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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口岸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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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口岸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航空口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航空口岸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市发改委(口岸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负责对航空口岸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口岸办)派出的驻航空口岸工作人员负责对航空口岸有关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航空口岸建立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边防、海关、检验检疫、机场公司、航油公司、航空配餐、航空公司和航空代办等部门(以下简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口岸有关部门领导和现场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口岸办)召集。必要时由市政府召集,口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参加。

口岸有关部门必须执行。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

第五条边防、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联检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货物、飞机等分别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联检组组长依次由边防、海关、检验检疫轮流担任,联检部门应组成登机联检组。每年轮换一次,首任组长由边防检查站担任。联检组组长主要负责召集联检部门办理登机联检手续和宣布旅客入、出境通关开始时间。

第六条联检部门实施查验工作所需场地、用房、台位、有线通讯设施及水、电、暖供应等由机场公司无偿提供。

第七条查验厅、隔离厅、国际停机坪、国际货运区(以下统称“监管区”联检部门进行查验和监管的场所。查验厅内的设施由各联检部门负责管理和监控。

应着装规范、整洁,工作人员进入监管区。佩带统一制发的证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到指定区域进行工作。

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制发有效证件,临时进入监管区的工作人员。佩带证件方可进入。进入边防限制区域须经边防部门同意。

第八条口岸限定区域由边防检查站负责管理。出境口岸限定区域范围为:出境国际候检厅大门到登机口;入境口岸限定区域范围为:入境下机口到入境候检厅大门。

第九条机场公司调度室负责提前将当月飞行计划通报市发改委(口岸办)和联检部门。

机场公司调度室应于对方机场飞机起飞后,当日执行航班任务时。将飞机预计到达时刻以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市发改委(口岸办)和联检部门。

如发现有发热、腹泻、呕吐的人员,入境飞机在飞行中。或者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人员,机长要及时向机场公司调度室报告,机场公司调度室应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十条各联检部门要配齐同时办理出、入境通关查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入境飞机抵达机场后。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证,经核查无误,旅客和机组人员方可下飞机。

第十二条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应本着快速、高效的原则对出境飞机进行清舱查验。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经联检部门工作人员清舱查验合格,边防工作人员核准旅客人数后,由联检组组长通知机场公司值机人员安排旅客登机和行李物品、货物装机。

第十三条出境飞机清舱查验后。其他人员不得登机。联检部门工作人员除联检原因外,有特殊情况必须登机的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和边防检查站负责人同意。

第十四条出境飞机起飞前30分钟。正式航班由机场公司值机人员、旅客包机由航空公司代办及时将旅客名单送交各联检部门。对因特殊情况迟到旅客,确保不影响航班正点起飞的前提下,由联检组组长商机场公司值机人员和其他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同意后,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飞机起飞后因故返航。待问题解决,由各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对旅客及飞机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十六条旅客办完乘机查验手续进入隔离厅后。

第十七条入境旅客接受查验前和出境旅客接受查验后严禁与迎送人员接触。

第十八条机场安全检查站负责对飞机进行监护和客、货舱口的管理以及从安检台至登机口的隔离警戒工作。

夜间停、驻场的飞机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监护。

第十九条各联检部门对下列出入境中外籍人员给予礼遇待遇:国内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参加的团组和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国(境)外相当于副省长(部)级以上政府或其他机构代表团组及个人;省委、省政府指示予以重点接待的团组及相关人员;市委、市政府指示予以重点接待的团组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机场公司客运部负责装卸行李物品和货物。

做到旅客下飞机通关后能够及时取到行李。机场公司客运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

第二十一条对入境飞机上的垃圾、废弃物等。由机场公司移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旧物品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管区和飞机上无人认领的物品。机场公司客运部负责登记、保管和发还。自登记之日起超过90日无人认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际(地区)航线、航班和包机的增减。待市发改委(口岸办)协调口岸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国家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外地国际(地区)航班因故在航空口岸停降时。联检部门接通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上岗。飞机停留期间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查验,由各联检部门和机场公安分局对飞机实施监管;旅客需要下飞机,必须经联检部门查验准许后,方可下飞机进入隔离厅;旅客需要在本地住宿,联检部门应为旅客和机组人员办理入境手续。旅客托运的行李物品如需要卸下飞机,应在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监管下卸运存放;如不需要卸下飞机,由海关清点、签封后,由机场安全检查站负责监护,夜间停、驻场飞机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监护。

第二十五条监管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

建筑设施的维修和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机场公司负责。

联检部门的办公用房及工作台位的清洁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经过检验检疫部门卫生许可的配餐公司要严格执行航空配餐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航油公司要做好国际航空用油的调进、存储工作。

第二十八条机场公司应指示出入境飞机停靠在国际厅附近.应及早通知联检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国际旅客漏检漏控问题。

第二十九条口岸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树立为旅客服务、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思想,自觉维护航空口岸的形象和信誉。

第三十条对在航空口岸运行服务及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