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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方法所称脏水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脏水。
第二条市物价局负责乡村脏水处置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乡村脏水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征收范围:市脏水处置厂收水范围内排放脏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乡村脏水处置费。
第四条收费规范:按水量计征,居民用水脏水处置费每立方米0.80元;非居民用水脏水处置费每立方米1.00元。
今后收费规范,将根据经济形式发展,上级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顺序,经上级物价部门批准后适时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五条乡村脏水处置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主体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收费用用于乡村脏水处置设施建设及脏水处理。
第六条建立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征收范围内居民及企业应交纳的脏水处置费,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相关部门代为收取。并与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代收单位适当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七条征收、代收单位和征收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和脏水处置费专款专用规定及有关财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已缴纳乡村脏水处置费的不再缴纳脏水排污费和乡村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职工免征脏水处置费。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乡村脏水处置费征收管理方法的通知》政〔〕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