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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加强管理,保证生产安全和工作秩序,特制订本条例。
2.范围: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联系部门。
3.内容:
3.1外来施工人员进厂需首先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登记制度,并由该部门发放“临时工作证”,凭“临时工作证”在厂区规定范围内活动(严禁在除施工地点外的其余室内活动)。
3.2“临时工作证”由施工单位统一办理,一证一号,随身佩戴,只准持证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违反,即予吊销。施工结束前由施工单位统一将此证交回公司行政人事部,凭回执与工程部门办理结算。
3.3办理“临时工作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施工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一寸黑白照片2张。
3.4如因证件丢失,应由施工单位出面及时向本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告,申请补办,每证交纳工本费5元。
3.5外来施工人员领取“临时工作证”后,应详细阅读《注意事项》(附后),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照章处罚。
3.6施工期间的人员与物品的管理,任何单位凡携带施工工具、材料进厂作业,均需提交清单,由门卫核实后进入工作场所。出厂车辆与人员所带材料、工具需由项目副组长签字,施工方主管签字,门卫核实(依据进厂设备清单和材料类别)后放行。
3.7施工期间物品进出必须由厂北门出入。
3.8施工队伍在厂内施工期间食宿自行解决。短期内施工3—5天,人数5人以内,可提前一天到食堂办理就餐手续。
3.9施工单位应于施工开始前对所属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醒大家熟悉各注意事项,保证施工安全。凡涉及违纪罚款的,将从工程款中如数扣除。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将按治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4.0本条例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4.1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