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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县卫生系统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禁止公车私驾和公车私用,严肃党纪政纪,端正党风政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经县卫生局研究,特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各单位一律禁止公车私用。
第二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车辆均属公务用车,车辆统一由各单位办公室调度管理。
第三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办公室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严禁将车辆借予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必须外借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驾驶。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外单
位车辆,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车辆和驾驶员同时借用。
第四条根据全县卫生工作需要,县卫生局可调用各医疗卫生单位车辆。各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接到县卫生局办公室车辆调度通知后,要迅速安排车辆到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车要及时反馈情况。
第五条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建立健全公车非工作时间定点停放制度。非公务活动期间,特别是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长假期间,车辆统一停放在本单
位指定停放地点。因工作需要确需用车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与办公室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出车,否则一律按公车私用处理。
第六条加强车辆费用管理,严禁开特权车。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每辆公车的维修费、油耗费、行驶里程等开支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以形成监管力度。严禁私车公支,对弄虚作假报车辆费用的,将依纪依
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公车违反交通法律的处罚,应由驾驶车辆人员自己负责,严禁单位买单报销。
第七条各单位要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督促驾驶员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并做到:
(一)严禁驾驶员违规驾驶车辆。
(二)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对不服从调配或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事故、人员伤亡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