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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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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财务管理办法

(一)每年年初,局财务负责人根据当年业务荛需要,起草年度业务经费预算报告,呈局务会讨论确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年中专项活动经费由财务负责人作出预算和报告,呈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并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权限和申请审批手续。

1.物品购买。本局所需购买的办公及其他用品,应向办公室申报,再由财务负责人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购买;购买的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入帐范围,而该固定资产又是由各股室使用或保管的,必须在财务处签固定资产领用单才能保管;如使用的固定资产已损坏,则要及时到财务处说明原因,且报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作固定资产报废处理。购物发票须有具体经办人员两人以上签字并交财务核验物品,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按有关规定报账。财务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购买办公等其他用品。

2.资金开支。各项经费的开支报帐,要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种报销凭证一定要有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方能报帐。对各种报帐手续不齐全者,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核销。一次性开支300元以下(含300元),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下(含500元),由分管此项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核实后报局长审批。重大开支及专项经费划拨,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3.接待费用管理办法:凡因业务需要接待用餐的,一般应经局长同意,属特殊情况的经负责该项业务的领导同意,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按接待标准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办公室主任或主要接待人员在饭店签单,一般会议有餐,由办公室主任按接待标准安排并签单。

4.因公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上述权限报批。单位经费不得向私人借贷。

5.旅差费报销一律由财务人员核验,交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后报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三)每项专项活动结束后15天内,具体实施活动的人员要会同财务将有关经费开支核算结清,有借款的,须同时归还,如逾期不还者,则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直到扣完借款。

(四)本局领导探视干部因病住院的,每人每次可购买100元以内的营养品;干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岳母、家公家婆)逝世,每人每次发慰问金100元;独生子女费、“三八”妇女节慰问等有关福利补助,按县直有关规定办法执行,由财务列支后,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五)每年2月底,局财务负责将上年度的业务经费、福利费及其他经费收支结余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向局务会汇报,并在职工大会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