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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农产业发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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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农产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体现中央重建基金使用的公平正义,缓解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矛盾,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财政部有关政策精神以及陇南市灾后重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兼顾公平、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滚动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鼓励地方政府将本级财政自有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注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滚动使用,放大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根据国家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生态修复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收益性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无息借款等使用方式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第五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首先保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灾后重建投资计划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省上已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计划中,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所安排的中央重建基金直接纳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安排支持其他农业特色产业项目:

(一)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包括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承诺的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等;

(二)经核查属于虚报套取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单位自愿放弃实施的项目;

(四)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中,合理调减出的中央重建基金。

第七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市、县(区)两级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户。县(区)每年收回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总量中,60%作为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40%上解市财政作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基金支持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范围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发展项目;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项目;农业特色产业中发展潜力较大、成长性较好的项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其他符合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九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采取向项目单位提供无息借款、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对通过社会融资实施的农业特色产业项目(包括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奖励等多种方式。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

采用无息借款方式的项目,基金的使用期限为3-5年,到期归还。已经享受了一次无息借款方式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无息借款。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时,被担保的项目必须具备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银行有明确的贷款意向而自身不具备贷款担保条件。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时,被贴息项目的贴息额度与银行贷款利息一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直接补助给被贴息的项目单位。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时,注入资本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申请项目总投资的30%。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项目进行奖励,被奖励的项目必须是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的额度为项目总投资的5%,项目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后直接奖励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基金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条市、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上一年度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收回情况,提出本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安排计划与县(区)及行业回收上缴的基金数量挂钩。

第五章基金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以无息借款、贴息补助方式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基金。

第十三条申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产业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项目的征集、筛选,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汇总,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市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市属项目的申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筛选,提出建议计划,报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上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逐项目提交下列附件资料: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项目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要明确选择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方式中的一种;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土地、环保等有关批准文件、奖励证明等)。

第十五条市农业特色产业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对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进行研究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对筛选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专户,负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九条基金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基金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项目单位或业主拨付基金。

第二十条采用无息借款和贷款贴息方式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县(区)属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拨付给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分期拨付;市属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建设进度达到30%时,拨付基金的5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基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基金全部拨付到位。

对于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的,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担保书,与被担保的项目单位或业主签订担保合同,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违约处理办法等内容。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拨付被注入的项目单位,并与项目单位签订资本金注入合同,合同中要约定资本金注入的数量、比例和利润分成办法等相关条款。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项目进行奖励的,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采用无息借款方式的项目,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拨付基金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与基金使用单位或业主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收回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处罚办法等。收回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5年,收回方式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进行,具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采用无息借款方式使用基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要按照借款合同及时归还基金,不及时归还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格。

县(区)财政拖欠应上缴市级财政的款额在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

第七章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必须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分别在年度中期和年度结束15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县(区)属的项目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市属项目单位或项目业主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县(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竣工后,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及承诺的其它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将停止拨付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套取或挪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安排的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在项目审查审批、资金拨付、收缴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基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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