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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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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决策参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履行职能、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设立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都应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编辑、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报送有份量、有价值的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二)加强政务信息引导工作,办好政务信息刊物,制定政务信息报送要点,通报政务信息采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

(四)加强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可结合实际采取短期脱产轮训、以会代训、到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以干代训等方式进行培训。

第七条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市、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全市政务信息网络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中心,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有关单位办公室和信息直报点等组成。

第八条信息直报点是全市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各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息直报点。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政府和重点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设立信息直报点,并对信息直报点进行综合考核、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规章,熟悉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制定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办公室应根据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制定下发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作为政务信息编报的指导和依据。

第十一条信息采编制度。政务信息采编工作应实行责任编辑制,保证信息质量。采编的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真实可靠,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力求准确。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有新意。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二条信息报送制度。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的约稿通知或者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审核签发制度。报送政务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签发程序。凡向上级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办公室或者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情况应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信息采用通报制度。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应定期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办公室通报政务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信息交流制度。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利用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和其他形式广泛开展信息交流,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信息归档制度。政务信息刊物在分送领导参阅和报送上级的同时,应保留电子和纸质文档,按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信息保密制度。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密和较敏感的内部信息,应通过省政府电子政务专网或者机要渠道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邮寄方式传递;凡进入省政府政务专网信息库的信息均列为内部信息,各单位在调用时只可供本级领导参阅,未经编发单位允许不得公开发表或引用。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将其作为衡量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个人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选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较差的县(区)、部门、单位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对违反政务信息工作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要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政务信息工作经费,改善政务信息工作手段,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等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办公室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