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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砂石矿权权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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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砂石矿权权限管理办法

一、加强县区政府责任,强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矿采矿权审批指导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采矿权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监督指导,切实搞好普通建筑用砂石矿采矿权的审批工作。一是责成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拟设采矿权范围前,认真查清拟设采矿权范围内的矿种,严格按采矿权颁证权限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以外的各类矿种采矿权。否则,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二是为确保砂石采矿权设置的合理性,各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拟设采矿权范围时,要结合林业、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法规的规定,充分征求林业、环保、水务、水保等部门意见,并在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协查矿业权设置时,上报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三是拟设置的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得在禁采和限采区内设置。

二、严格执行矿业权设置协查制度

协查程序是: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拟设采矿权范围,征求环保、水保等部门意见,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协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回复协查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凡未经协查通过,拟设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一律不得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对于在市内大江、大河内设置砂、石采矿权的,要按照河道管理的权限,由市水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进行矿业权设置协查。

三、严格规范粘土采矿权的设置

原则上不受理粘土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的协查,对于无证粘土采矿点要坚决取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33号)“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的要求,原则上禁止向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颁发采矿许可证。各县(区)确因重大建设项目需新、改、扩建粘土砖项目,设置粘土采矿权的,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农业、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认真调研、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粘土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规划或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再行审批设置采矿权。制定粘土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规划或方案前,要按程序对拟设范围进行协查。

四、严格执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完善采矿权设置规范性文件

除按国家规定可采取行政审批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以外,其它采矿权的设置一律实行有偿公开出让。采矿权公开出让程序结束后,在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前,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告知采矿权竞得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采矿权新立所需的相关资料,编制相应的规范性方案,同时做出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时无条件退出的承诺。上述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审查采矿权竞得人提交的采矿权新立所需资料,通过后按职能颁发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