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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结合起来,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将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二)坚持改革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三)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绩效工资的方法和步骤
按照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认真做好划分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比例、清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项目等工作。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是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1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及县级以上人事、市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今后,绩效工资总量要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2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同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3严格控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要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调整。
三)确定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品、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因素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全市统一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生活补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应保持基本一致。岗位津贴应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职责差异,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津贴。农村教师补贴主要体现向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的适当倾斜,要根据学校的艰苦程度适当拉开距离。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研究确定,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年终考核奖,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量、完成质量、教育教学效果以及其他综合表现合理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学校确定。
2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形成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
3学校要充分发扬民主,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校公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4校长的绩效工资,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里退休费的基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离退休人员,分别发放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通知》厅字[]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海带费、粮差补贴、燃料补贴、工资区补贴、高原临时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今后,全市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设立改革性补贴项目,一律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总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解决。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岗教师的绩效工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资金的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发放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审批程序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认真填写《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花名册》一式三份)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增资审批表》一式四份)义务教育学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贴统一填写《义务教育学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七、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人事、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与有管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绩效工资实施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教师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