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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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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资金管理办法

一、以奖代补对象和标准

以一个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一个单位,凡在期间销售或储存、加工本县境内单种农副产品2万吨以上含2万吨4万吨以下的奖励5万元,4万吨以上含4万吨6万吨以下的奖励10万元,6万吨以上含6万吨奖励15万元;利用气调库进行农副产品鲜货收购储存的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每储存80吨鲜货农副产品,每天补助30元。

二、以奖代补资金核准办法

供销社成立以奖代补资金核准领导小组,由供销社牵头负责,统计、农牧、工信、财政等部门配合,对营销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农副产品经销量进行审核确认。

铁路运输以铁路货运单、车站过磅单和植物检疫证为准,公路运输以植物检疫证、运输合同为准。

供销社对营销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气调库收购储存农副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以奖代补资金发放程序

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须填报以奖代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供销社审核并加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县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局依据县政府的审批意见,将以奖代补资金直接结算到营销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

审计、监察要对以奖代补资金发放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