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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药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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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药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一专三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要建立“一专三员”工作队伍,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一专三员”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专三员”工作队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选配任用。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统一领导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由乡镇(街道办)1名在职在编公务人员担任,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由乡镇(街道办)包村(社区)干部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由村委会(社区)主任担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由村委会(社区)文书担任;若村委会(社区)主任或文书不具备协管员和信息员条件的可从村委委员中选配。

第六条一专三员”基本条件:

一)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按相关要求行使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效落实。

第七条一专三员”选配任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的确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拟任人员名单,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从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中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并将任用文件抄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任用,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一专三员”应自觉加强食品药品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掌握,定期不定期接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本乡镇(街道办)组织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发挥好宣传、举报和协管作用。

第九条一专三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擅自泄漏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和当事人秘密;

三)不得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谋取私利;

四)不得私自进行行政处罚或扣押物品、收缴罚没款;

五)不得传播未经公布或证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六)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八)不得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一专三员”工作的动态考核和监督管理,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起不到监督作用的人员,相关乡镇(街道办)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一专三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相关乡镇(街道办)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一专三员”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一专三员”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指导“一专三员”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一专三员”培训工作由乡镇(街道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培训,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培训学习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继续教育培训,采取定期培训和临时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乡镇培训和部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年初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学习计划,并按要求落实。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2次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的集中培训,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在县域内实地学习交流,以拓宽视野,学习经验,取长补短,推动工作。

第四章一专三员”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每年对“一专三员”工作情况进行集中考核,并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一专三员”考核程序:

1.一专三员”工作考核分两部分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考核部分占70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部分占30分,总分100分。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2.每年日前,一专三员”分别向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各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一专三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一般应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提问、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满分70分。各乡镇(街道办)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办)考核结果,结合“一专三员”平时上报的相关信息资料、工作开展情况及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给予评分,确定综合评价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一专三员”工作考核内容:

1.参加当地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培训情况。

2.落实年度目标责任,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

3.否及时了解并掌握辖区内食品及药械市场运行情况。

4.每月收集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等情况,否按要求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5.否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台帐,规范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

6.宣传、解和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情况。

7.当地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完成情况。

8.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提出建设性建议,或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酌情加510分。

第十九条奖惩方式:

1.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一专三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举报或提供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信息线索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2.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一专三员”由当地政府予以诫勉谈话。

3.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的一专三员”由当地政府在辖区范围内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的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