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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应急救援队伍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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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应急救援队伍机制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应急救援大队是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日常工作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挥。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县应急救援大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原则上均由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调配,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县应急救援大队职责

1.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工作;

3.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中的急、难、险、重”救援任务;

4.参与危险源分析评估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5.根据县政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综合培训、演练,维护和保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提高救援专业队的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6.根据灾害事故情况拟定救灾方案,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具体救援措施和工作建议;

7.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8.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承担本行业、本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三、响应程序

一)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大队

1.紧急情况下,接到事件信息后,可立即出动开展处置工作。同时,按照事故等级划分,规定时限内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在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中,需要县应急救援大队帮助进行救援时,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要迅速向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县级专项指挥部提出申请,由专项指挥部总指挥调派应急救援大队出动实施支援。

3.应相关乡镇、部门或者兄弟县区的请求,协助当地、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4.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指令,完成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在本行业、本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为专业和先期救援力量,必须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2.应相关乡镇、部门或者兄弟县区的请求,协助当地、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指令,完成其他专业应急救援任务。

四、有关要求

一)县应急救援大队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立足于“险时救援,平时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县级专项指挥部的指令,快速、有效、有序地进行处置。

二)县应急救援大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均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联络全天候畅通。

三)县应急救援大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都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工作,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出动、有效处置。要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预警联动机制、救援工作配合机制和救援现场工作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四)事发地政府负责为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保证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五)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协调,逐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六)县应急救援大队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大队日常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应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