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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场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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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场用水管理办法

一、核查范围

县境内国营和县直部门下属及县属单位的农林场,共98个。

二、时间安排

集中对各乡镇辖区的国营和机关单位农林场的科研项目、试验示范、育苗、退耕还林和职工报酬地等面积进行核查确认。

三、人员及车辆安排

本次核查成立3个工作组,由国土局牵头,农牧、林业、科技、水务部门配合,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

第一组:核查四个乡镇辖区的国营和机关单位农林场,由国土局派车。

第二组:核查五个乡镇辖区的国营和机关单位农林场,由林业局派车。

第三组:核查八个乡镇辖区的国营和机关单位农林场,由水务局派车。

四、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这次核查工作,积极配合核查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要派分管领导全程参与核查工作。

二)核查组要深入各农林场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并严格按要求填写核查确认表。

1对有科研和试验示范项目的农林场,必须向核查组提供相关科研和试验项目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

2有退耕还林的农林场,必须提供退耕还林补助证件;

3有育苗任务和葡萄基地的农林场,核查组要采取GPS定位仪测量和测绳丈量等办法,对实有的育苗和葡萄面积进行实地丈量。

4以耕地顶替职工报酬的农林场,以年6月底的人数为准,确认职工耕种面积,人均不得超过20亩,人均不足20亩的按实有面积核定。

三)每核查完一个农林场,必须由核查组长、核查组成员、所属乡镇负责人、农林场负责人共同在确认表上签字,对核查结果进行确认。核查结束后由国土局负责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县政府。

四)核查组人员要以事实求是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这次核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编造数据的现象发生。对核查工作不认真,造成结果不实、引发矛盾纠纷的要严肃追究核查组成员的责任。

五)经核查确认后,年各农林场要严格按照确认表的内容进行种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向外承包经营。凡经确认不属于科研项目、试验示范、育苗和单位职工工资报酬地的耕地面积,一律列为压减面积范围不予配水。凡将项目试验用地对外承包经营的一经查实,一律停止供水供电,造成的损失将由农林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