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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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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年拟建的乡更名村6个示范点所在乡镇。

(二)示范点建设中承担任务的县直部门,即: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畜牧局、扶贫办、农林办、财政局、交通局、城建局、农机局、文体局、教育局、卫生局、商务局、电力局、广电局、民政局、劳动局、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电信局。

二、考核办法

(一)采取定量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定量考核占80%,动态考核占20%。

(二)将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考核指标纳入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之列。

三、考核内容

(一)乡镇考核内容

总分为100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1、定量考核(80分)

(1)农民住宅建设(60分)。

①年集中连片完成农民住宅建设户数达到60户以上,得60分。

②年集中连片完成农民住宅建设户数为50—59户,得50分。

③年集中连片完成农民住宅建设户数为40—49户,得40分。

④年集中连片完成农民住宅建设户数为30—39户,得30分。

⑤完成30户以下不得分。

(2)协调配合部门整合项目完成“五个一”配套工程建设任务得10分。每完不成一项扣2分。

(3)协调配合部门整合项目完成“一池、三改、四化、六通”住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得10分。沼气池建设、改水、改厕、改厨、通路、通水、通有线电视、通电话宽带等每完不成一项扣1分,街道硬化、绿化、净化、亮化每完不成一项扣0.5分。

2、动态考核(20分)

(1)组织领导情况(5分)。

①工作机构健全,得1分。

②工作人员到位,得1分。

③工作制度健全,得1分。

④宣传发动到位,得1分。

⑤规划方案齐全,得1分。

(2)建设进度情况(15分)

①年2月10日前完成住宅垫地基工程,得5分。每推迟5天扣1分。

②年4月15日前完成示范点拆旧任务,得5分。每推迟5天扣1分。

③年4月20日前开工,于8月20日前完工,得5分。每推迟5天扣1分。

(二)部门考核内容

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以示范点公益设施“五个一”工程配套建设和住宅基础设施“一池、三改、四化、六通”配套建设所涉及的项目为主,即:村民活动中心、村卫生所、村文化活动中心、农家超市、村民休闲广场等公益设施及沼气池建设、改水、改厨、改厕,街道硬化、绿化、净化、亮化,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视、通电话、通宽带等住宅基础设施。总分为100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1、定量考核(80分)

(1)计划安排(30分)。

①根据试点村建设方案,按照本部门职能,把相关项目整合安排到示范点,得30分。

②只安排实际任务的80%,得20分。

③只安排实际任务的50%,得10分。

④安排50%以下不得分。

(2)项目实施(50分)。

①按期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得50分。

②完成计划任务的80%,得30分。

③完成计划任务的50%,得20分。

④完成50%以下不得分。

2、动态考核(20分)

(1)组织领导(5分)。

①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到位,做到有分管领导负责、有专门人员落实,得2分。

②工作制度健全,规划方案齐全,并将有关资料于年1月1日前报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得3分。

(2)建设进度(15分)。

①按照“规划设计先行”的原则,于年1月10日前完成相关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资金预算到位,得5分。每推迟5天扣1分。

②影响住宅建设进度的基础工程于年4月1日前完成,正常工程于年4月20日前开工,于8月1日前完工,得10分。每推迟5天扣1分。

三、考核程序

1.检查验收。相关乡镇在对照本办法自我考评的基础上,向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县上接到乡镇申请后,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农村办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2.工作考核。动态考核由县新农村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督查考核,定量考核纳入全县年度责任书考核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