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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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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补助管理办法

一、补助办法

(一)公益设施建设

1、补助项目

配套建设“五个一”工程,即:村民活动中心(包括会议室、农民培训室、农民书屋、文化活动室、村两委办公室、信息化服务室、产业化办公室、用水者协会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等建设及配套)、村卫生所、文化舞台、农家超市,有条件的建成村民休闲广场。

2、补助办法

(1)按照规划在—年内集中连片完成农民住宅建设户数达到全村总户数的80%以上,其中年建设户数达到60户以上的村,由县财政投资或有关部门整合项目,当年安排配套建设“五个一”工程。

(2)按照规划在—年内集中连片完成农民住宅建设户数达到全村总户数的50%以上,其中年建设户数达到30户以上的村,由县财政投资,当年安排配套建设村民活动中心;若年完成住宅建设30户以上,且—年内按规划集中连片完成农民住宅建设户数达到全村总户数的80%以上的村,由县财政投资或有关部门整合项目完善配套“五个一”工程。

(二)农民住宅建设

1、补助项目

坚持“统一倒兑土地、统一设计图纸、统一划拨庄址、统一建筑风格”的原则,采取“控制区域、控制红线、控制面积”的办法,深入发动群众,进行住宅建设。在住宅的规划设计上,力求造型美观大方、整齐划一,功能齐全、经济适用,注重文化传承,突出民勤门楼等地方特色。

2、补助办法

(1)年

①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达到60户以上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3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5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②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50—59户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2.5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4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③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40—49户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2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3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④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30—39户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1.5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2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2)年

①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达到60户以上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2.5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4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②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50—59户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2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3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③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40—49户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1.5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2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④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30—39户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1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1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⑤对在年示范点上进行扩面续建的农户,按上年度补助办法下降一个档次给予补助。

(3)年

①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达到60户以上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2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3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②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50—59户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1.5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2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③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40—49户的示范点,每户补助住宅建设资金1万元,并对建房困难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补贴1万元贷款的一年利息。

④对在年示范点上进行扩面续建的农户,按上年度补助办法下降一个档次给予补助。

(三)基础设施建设

1、补助项目

按照“水、电、路、气、房”等配套要求,实施“一池、三改、四化、六通”工程,即:沼气池建设、改水、改厨、改厕,街道硬化、绿化、净化、亮化,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视、通电话、通宽带。

2、补助办法

(1)年

①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达到60户以上的示范点,按“一池、三改、四化、六通”的标准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农户不承担配套建设费用。

②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50—59户的示范点,农户承担10%的配套建设费用。

③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40—49户的示范点,农户承担20%的配套建设费用。

④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30—39户的示范点,农户承担30%的配套建设费用。

(2)年

①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达到60户以上的示范点,按“一池、三改、四化、六通”的标准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农户承担10%的配套建设费用。

②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50—59户的示范点,农户承担20%的配套建设费用。

③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40—49户的示范点,农户承担30%的配套建设费用。

④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30—39户的示范点,农户承担40%的配套建设费用。

⑤若在年示范点上进行扩面续建,农户按上年度承担建设费用的标准提高10%承担费用。

(3)年

①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达到60户以上的示范点,按“一池、三改、四化、六通”的标准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农户承担20%的配套建设费用。

②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50—59户的示范点,农户承担30%的配套建设费用。

③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40—49户的示范点,农户承担40%的配套建设费用。

④集中连片新建农民住宅户数为30—39户的示范点,农户承担50%的配套建设费用。

⑤若在年示范点上进行扩面续建,农户按上年度承担建设费用的标准提高10%承担费用。

(四)奖励办法

1、对年集中连片新建60户以上住宅并完成基础设施配套任务的示范点,所在乡镇年终奖励10万元,所在村奖励3万元。

2、对年集中连片新建50户以上住宅并完成基础设施配套任务的示范点,所在乡镇年终奖励5万元,所在村奖励2万元。

3、对年集中连片新建40户以上住宅并完成基础设施配套任务的示范点,所在乡镇年终奖励3万元,所在村奖励1万元。

二、资金渠道

(一)公益设施建设资金。村民活动中心、休闲广场、文化舞台建设及配套由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安排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村卫生所建设及配套由卫生局安排项目解决;农民书屋、文体器材配套由文体局安排项目解决。

(二)农民住宅补助资金。住宅建设补助资金和困难户贷款贴息除享受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外,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沼气池建设工程由农牧局安排项目实施;通水工程由水务局安排项目实施;通路及街道硬化工程由交通局安排项目实施;通电工程由电力局安排项目实施;有线电视入户工程由广电局安排项目实施;电话、宽带入户工程由电信局安排项目实施;道路、街道绿化工程由林业局安排项目实施;街道净化工程由环保局安排项目实施;改厕工程由卫生局安排项目实施。

(四)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三、兑现办法

(一)公益设施建设资金。年12月25日前按要求制定完成—年村庄建设规划,并将年住宅建设落实到户的农户签名册报送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经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相关乡镇和部门按建设要求组织实施。

(二)农民住宅补助资金。

1、新建示范点农户必须在年2月10日前完成住宅垫地基工程,在原址新建的农户必须在年4月15日前完成拆旧任务,经新农村建设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县财政预拨20%的补助资金。

2、年7月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经新农村建设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再预拨50%的补助资金,其余30%的补助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宅示范点“一池、三改、四化、六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所涉及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不变、管理程序不变、管理办法不变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各负其责,安排项目,积极落实。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各项目工程的督促、检查和验收。

(四)奖励资金。示范点建设任务完成后,由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要求进行考核验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相应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