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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作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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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作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突出重点工作考核,体现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村客观基础、发展环境等多种因素,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考核。

(三)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平时考核为主,对重点工作进行动态管理,体现考核的连续性和科学性。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奖罚分明的原则。认真兑现奖惩,凭实绩用干部,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促进和加快全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考核范围

列入重点治理工作动态考核的单位主要为全镇15个村和负责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作的基层站所。

三、考核内容

实行动态考核的重点工作为关闭机井和水资源配置方案落实、压减耕地、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建设、执行财经纪律法规审计情况、执行党政纪规定、维护社会稳定及信访工作、“三禁”政策落实情况等。

关闭机井和水资源配置方案落实

2、压减耕地情况

3、日光温室建设和农民负担工作

4、养殖暖棚建设工作

5、“三禁”政策落实情况

6、执行财经纪律法规审计情况

7、执行党政纪规定情况

8、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9、信访工作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建立考核台帐。对列入重点工作动态考核的单位建立考核台帐,随时记载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考核办法进行加减分。

(二)考核信息的收集。镇党委要对列入动态考核的重点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巡查,作为考核依据。具体要求为:

1、各项重点工作有时限和进度要求的,要计算出进度完成比例,没有时限和进度要求的,按任务完成情况排出名次。

2、列入考核的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反馈情况时要根据考核办法,说明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

3、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不定期督查,要记入动态考核的,要在工作督查结束后5天内,将结果反馈镇党委办公室,作为考核依据。

4、工作督查中提出整改要求的,要在次月反馈的情况中,反映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三)基础赋分。列入动态考核内容,每项基础赋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项工作具体计分办法进行加减。

五、考核机构

重点治理工作动态考核由镇党委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实施。

六、考核内容量化办法

(一)水资源配置方案落实计分办法

1、地下水灌溉中,不按规定审批水权一次扣1分;核查不及时,造成超轮次用水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每发生一次无水票供电问题扣1分。

2、镇上下达的节水工程建设任务,统一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完成任务量每超(欠)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没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按照完成任务量排出名次,前三名的村分别加3、2、1分,倒数三名的村,分别扣5、3、2分。

3、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根据前两条规定的计分办法,分别加倍扣分。

4、对各村的水权审批、用水量、用电量使用情况没有及时告知,造成村上超轮次审批水权和超总量用水的,每出现一例扣2分。

5、对各村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和查处不及时,造成后果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6、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水资源配置方案落实工作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二)关闭机井计分办法

1、关闭机井任务,统一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完成任务量每超(欠)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没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按照完成任务量排出名次,前三名的分别加3、2、1分,倒数三名的,分别扣5、3、2分。

2、机井并闭后,没有及时告知和督促相关单位拆除供电线路,未竖立关井标牌和建立档案的,每出现一例扣2分。

3、未经批准擅自置换已关闭机井或改变生态用井用途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4、关闭机井补助资金发放中,对成井时间、产权所有人核查不清楚,造成错发、漏发的每眼扣2分。

5、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根据前四条规定的计分办法,分别加倍扣分。

6、对各村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和查处不及时,造成后果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7、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关闭机井工作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三)压减耕地计分办法

1、压减耕地任务,统一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完成任务量每超(欠)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没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按照完成任务量排出名次,前三名的分别加3、2、1

2、对压减耕地工作督查巡查不及时、不到位的村,每次扣2分。

3、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根据前两条规定的计分办法,分别加倍扣分。

4、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和查处不及时,造成后果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5、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压减耕地工作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四)日光温室建设计分办法

1、日光温室建设任务,统一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完成任务量每超(欠)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没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按照完成任务量排出名次,前三名的村分别加3、2、1分,倒数三名的村,分别扣5、3、2分。

2、技术人员服务不到位,使日光温室种植的农作物发生病虫害,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及时,造成后果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4、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根据前三条规定的计分办法,分别加倍扣分。

5、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日光温室建设工作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五)养殖暖棚建设

1、养殖暖棚建设任务,统一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完成任务量每超(欠)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没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按照完成任务量排出名次,前三名的村分别加3、2、1分,倒数三名的村,分别扣5、3、2分。

2、技术人员服务不到位,选址布局不合理,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等,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及时,造成后果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4、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根据前三条规定的计分办法,分别加倍扣分。

5、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养殖暖棚建设工作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六)“三禁”政策落实情况计分办法

1、每发生一起违反“三禁”规定放牧的扣1分。

2、每发生一起违反规定采伐林木的扣5分。

(七)执行党政纪规定情况计分办法

1、违政纪规定,视其情节,被县委、县政府及县纪委(监察局)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每发生一次分别扣1分、2分。

2、违政纪规定,情节较轻,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每次扣3分,涉及基层站所负责人的每次扣2分,涉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每次扣1分。

3、违政纪规定,情节较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每次扣5分,涉及基层站所负责人的每次扣3分,涉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每次扣2分。

4、违政纪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的,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每次扣8分,涉及基层站所负责人的每次扣6分,涉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每次扣4分。

5、根据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根据以上四条规定的计分办法,分别加倍扣分。

(八)维护社会稳定及信访工作计分办法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督查结束后,按照工作情况排出名次,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加3、2、1分,倒数三名的单位,分别扣5、3、2分。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4分。

3、发生盗窃、破坏水资源配置设施和日光温室设施的,每起扣2分。

4、每发生1批群众进京集体上访,扣4分;每发生1批群众赴省集体上访,扣3分;每发生一批群众赴市集体上访,扣2分;每发生一批群众赴县集体上访,扣1分。

5、因问题处理不及时、稳控措施不到位,每发生1批重复赴省集体上访,扣5分;每发生1批重复赴市集体上访,扣4分;每发生1批重复赴县集体上访,扣3分。

6、每发生1人(次)非正常上访,扣1分。

7、对县、镇交办的信访案件,未按期办结1件,扣2分。

8、接到信访劝领通知后,不能按时到达处置现场的,扣2分。

(九)领导评价计分办法

参加评价的领导根据各村工作情况,分别以百分制形式进行评价打分,以评价平均分数按照村排出名次,前三名的村分别加3、2、1分,倒数三名的村,分别扣5、3、2分。

(十)其他工作计分办法

1、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督查中发现问题,每发生一起,扣2分;没有按照时限和要求整改的,扣4分。

2、党委、政府通知召开的各类会议,不按要求参会或迟到的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2分。

3、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监控不到位,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8分;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以上计分办法中规定按完成工作任务量排名次的,完成工作任务、排名在倒数三位的不扣分。

七、相关制度

(一)黄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黄牌警告,并在其基础赋分中扣减10分。

1、关井压田、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建设工作中弄虚作假,发生虚报、瞒报现象的。

2、工作督查巡查不及时、不到位,发生已关闭机井违规开启和已压减耕地违规复垦问题的。

3、执行财经纪律规定审计中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或发生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问题的。

4、因加重农民负担问题被市级以上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的。

5、工作督查中,未完成工作任务,连续两次排名在倒数三名的。

被给予黄牌警告的村,由镇党委对其主要领导和包村领导予以谈话诫勉。黄牌警告期满后,对被警告的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对已按要求整改的,交镇党委委会议讨论后解除。

(二)红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红牌,在其基础赋分中扣减20分。

1、超总量分配和使用水权的。

2、黄牌警告期满,经检查整改未达要求的。

3、工作督查通报中,未完成工作任务,连续三次排名在倒数三名的。

4、发生违反“三禁”规定开荒打井的。

5、发生省、市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涉农恶性案件等一票否决事件的。

被给予红牌的单位,取消领导班子评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受奖励的资格,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受奖。

八、考核结果的运用

镇党委在年终将动态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各村按平时动态考核成绩占80%计入总分,作为村班子和包干部的工作实绩得分,与村班子调整挂钩。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排名靠前的领导干部在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对重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进工作不力、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包村领导在年内选拔正科级干部时,一律不予推荐;包村一般干部不推荐为副科级后备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