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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3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情况;
5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6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7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8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9农民负担各种费用的情况;
10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11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4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5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时间
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决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三、村务公开的形式
村委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同时利用广播等形式公布。
四、村务公开的监督
村设立由三至七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委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并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审核签章后方可公布。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会议、村民议政日、专题座谈、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村委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簿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