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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介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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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介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采集和管理全市市场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规范监督执业人员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中介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从业行为预防腐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市场主体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业务的鉴证性服务组织;

(二)提供法律事务、招投标、工商登记、专利、商标、税务、保险、因私出入境、演艺、理财、代建、监理、寄卖、拍卖、广告、经纪等业务的性服务组织;

(三)提供婚姻、人力资源、公路运输、出国留学、信用、技术、财务、档案、家政等信息咨询的信息性服务组织;

(四)提供多种中介服务的综合性组织。

第三条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各负其责,行业协会协助的责任原则。依托市政府政务网络,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提供市场中介组织和具备资质从业人员及服务的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评价、奖惩、监督制度。

第四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谁负责”的原则录入监管范围内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市工商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基本信息和商标机构、企业登记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2)市财政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采购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3)市建设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房屋拆迁机构、物业、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4)市民政局责采集和录入营利性社区、婚姻介绍等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5)市司法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司法鉴定组织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营性测绘组织、国土资源评估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采集和录入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8)市公安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出入境、网络、保安服务中介服务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9)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采集和录入税务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0)市人事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人才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检测检验机构和认证咨询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2)市文化广电新闻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文化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3)市旅游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旅游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4)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15)市环保局负责采集和录入环境评价(评估)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五条采集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

(1)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

(2)资质资格的基本情况;

(3)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检验(含年检)的结果;

2.良好信息包括:

(1)机构或组织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或奖励的记录;

(2)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3)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4)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包括:

(1)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检验的记录;

(2)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记录;

(3)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4)拖欠税款的记录;

(5)有关刑事制裁记录;

(6)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的记录;

(7)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记录;

(二)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经纪人备案号码、联系方式等。

2.良好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良好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欠缴依法应缴税的记录及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不良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不良信息。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录入和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时效、真实、完整的原则,要维护国家、社会和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录入和信用信息应当建立保密审核制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严格审核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对所提供的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部门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末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

第九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中介办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不诚信行为,经查实后应当记入该中介组织的不良信息。

第十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信息报送和管理责任不明确或推诿扯皮,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真实和不完整造成不良后果,对信息管理不负责造成失密、泄密,以及利用信息采集和管理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