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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敦煌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散客,乘坐旅游客运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点),按固定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它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旅游局是“一日游”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旅游客运车辆;
(三)有依法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
(四)有固定的旅游车辆停放地;
(五)有完善的“一日游”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运手续,并经旅游和交通运管等部门审验合格,批准允许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
(二)车况、车容、服务设施及其它技术要符合国家旅游局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三)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防范设施;
(四)车厢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张贴或悬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车辆标志牌、游览线路图、景点门票及全程服务价格表、游客须知及旅游、交通运管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五)改装使用天然气瓶的车辆,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经运管部门确认加盖油改气印章。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旅游和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三)营运活动中必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件和佩带市旅游局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
(四)着装统一,文明服务。
第八条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首先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旅游局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旅游局颁发统一制作的一日游标志牌,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由旅行社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一日游”标志牌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营运活动。
第十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游览线路内容;
(二)实行明码标价;
(三)使用合法、有效、统一的税务发票;
(四)公开旅游、运管、物价、工商、税务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必须配备导游人员,并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
第十二条凡从事“一日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由旅行社出具接团任务书,并按有关规定佩戴导游证件。
第十三条“一日游”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保证车况性能良好、车容整洁,主动配合随车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保证“一日游”旅游者在景区、景点有充足的时间观光游览,可根据绝大多数游客的意愿,在沿线旅游指定团队接待单位购物和就餐。
第十五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散客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出具有效票据。
第十六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并根据旅游者的意愿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
第十七条旅行社需在宾馆、饭店、商店、机场、车站等场所设立“一日游”售票点的,应将设置地点报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售票点设置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
第十八条“一日游”售票点应公开“一日游”活动详细准确的介绍资料。介绍资料应包括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线路简介及价格、往返时间、游览时间、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一日游”经营者应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一日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内部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待客,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从事“一日游”的车辆,确需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一日游"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从事“一日游”活动的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旅行社出具的有效票据,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张贴或悬挂“一日游”标志牌的车辆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予以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沿街揽客,强行拉客,引起客人投诉;
(二)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四)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
(五)压缩游客在景区点的参观、游览时间,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并引发游客投诉;
(六)私自收授回扣,索要小费;
(七)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八)“一日游”经营车辆未配备导游人员;
(九)使用未经旅游和交通等部门批准、安全性能不达标、无“一日游”标志牌的车辆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十)伪造、转让、租借“一日游”标志牌;
(十一)设立“一日游”网点未按规定审核备案;
(十二)不实行明码标价;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未经旅游、交通、工商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分别由旅游、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屡次出现违规行为或者多次受到旅游者投诉,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对其进行业务年检时应当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取缔其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在“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