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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认真落实水资源开采计划,进一步规范取水行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实行地下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地下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井,长期或临时提用地下水资源时,都应当安装智能水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的义务,对私自提取、浪费地下水资源和拒绝安装智能水表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智能水表安装
第四条根据《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机井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智能水表。
第五条机井智能水表由市政府采购办、水务局统一招标、采购。水务局要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做好智能水表的安装、调试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市水务局是机井智能水表安装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井智能水表的统一规划、施工安装和监管使用。
公安、电力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协助市水务局做好智能水表的安装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智能水表安装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忧患意识和水资源危机意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装机井智能水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章智能水表管理与维护
第七条机井智能水表的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机井所有人负责。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查处破坏智能水表正常运行的各类案件。
市水务局各水管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的安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乡(镇)水利站负责所辖区域内智能水表的安装、维修、维护、技术服务、安全运行和水资源费的征缴及统计上报等工作,对破坏智能水表正常运行的人和事及时查处上报。
第八条市水务局各水管所所长、各乡(镇)水利站站长是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安全运行和系统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市水务局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对所辖区域内的机井智能水表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对智能水表安全运行和维修维护情况建立档案;要对用水情况认真填写水量记录簿,做好智能水表水量充值记录管理;要及时上报智能水表系统管理数据和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条市水务局每年统一对机井智能水表进行一次检查、校验,校验结果作为取水许可证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水资源费征收
十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提取地下水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下水资源费的通知》(敦政办发〔〕71号)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市水务局足额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机井所有人要凭卡取水,先购水,后取水。智能水表安装、调试、验收、移交后,机井所有人要按照管理、操作程序携卡到乡镇水利站购水,刷卡充值后方可取水。
第十三条凡年起批准新(补)打机井全额收取智能水表购置及安装费,由市水务局组织安装智能水表后方可取水,通过智能水表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五章相关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机井所有人必须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及时安装智能水表。凡在规定限期内不安装的,由市水务局按照该机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封闭取水机井。
第十五条机井智能水表移交给机井所有人后,出现运行不正常的,机井所有人应及时向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告知,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及时联系人员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智能水表运行一年以后出现故障,由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及时协调维修,维修费用由机井所有人承担;机井所有人拒绝维修或即不维修也不更换的,由市水务局按照该机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凡擅自改动、拆卸和损毁机井智能水表,造成智能水表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公安、电力等部门协助市水务局依法查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超越水表设置旁通管或以其他方式窃水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机井所有人限期改正,除按测算的窃水量补交水资源费外,由公安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市电力部门对该机井实施停电、拆除机井用电线路,由市水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并由公安、电力、水务等部门组成封井工作组,封闭该机井。
第十九条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切实做好机井智能水表的具体管理工作。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智能水表被拆卸,既不知情又不上报的;
(二)智能水表被盗,既不知情又不上报的;
(三)由于管理和服务工作滞后造成智能水表停用的;
(四)接到通知不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智能水表安全运行情况及系统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