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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规范委托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从严控制委托统计调查项目,科学合理地配置统计资源,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委托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委托统计调查的主要数据必须是国家或部门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不能取得或加工取得的。
第三条凡需动用统计行政资源组织地方统计系统完成的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均纳入本暂行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按照统筹安排、发挥优势的原则,确定委托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采用直接派员调查方式的,由国家统计局相关业务司、中心组织国家调查队实施。采用电话调查方式的,由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按《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执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申请。委托单位提交委托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公文、《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和统计调查制度。办公室负责申请文件的登记、流转等。
(二)初审。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初审申请文件,经与相关业务司、中心协商后,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核。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统计调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统计设计管理司根据成员单位审查意见,将审核情况报审核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
(四)审批与签发。所有委托统计调查项目都要提请局常务会审定。局常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相关业务司、中心起草文件,经统计设计管理司会签后由局长签发;未通过的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司起草文件,分管局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由办公室核发复函文号。
第六条管理委托统计调查项目经费,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执行年度前一年上报财政部,列明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及预算,调增国家统计局来年预算。
通过财政部列入国家统计局专项统计调查预算的,由财务司负责管理;未列入国家统计局专项统计调查预算的,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需下拨到承担调查任务地区的,需经财务司会签。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拟承接的地方委托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八条委托统计调查项目严格按程序管理。未经批准的委托统计调查项目,一律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