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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工作信息,是指干部工作法律法规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有效信息。
第三条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分级分类、适时适度、注重实效和严守保密纪律原则。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干部工作信息不公开。但经主管机关同意公开的事项,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干部工作下列信息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干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情况。
(三)干部任前公示环节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举报受理方式。
(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
(五)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和查处选人用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六)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有关干部工作调查结果。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干部工作下列信息一般应当在本地党政机关、本单位内公开:
(一)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人选推荐方式和程序以及时间。
(二)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和干部监督机构举报受理方式等相关信息。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结果,干部教育培训、挂职锻炼、奖励惩处等情况。
(四)党委(党组)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干部工作下列信息一般应当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公开: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
(二)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情况,包括: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人选推荐方式和程序以及时间等动议结果;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干部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干部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主要表现,党委(党组)票决得票情况。
(四)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一报告两评议”情况。
(五)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
(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干部工作下列信息一般应当在特定范围内公开:
(一)干部工作规划、重要政策和制度文件出台前,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邀请党代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干部群众代表召开民主恳谈会或民主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二)领导班子职位空缺情况及其岗位职责要求、任职资格条件和推荐人选范围,民主推荐前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内公开。
(三)对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工作实绩在单位(系统)内公示。
(四)全委会成员推荐、全委会表决重要干部时,符合条件人选基本情况和推荐、表决结果,在全委会成员内公开。
(五)干部选拔任用信访举报问题调查结果适度向被举报人公开,署名举报的同时向举报人公开。
(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评议结果及整改措施,在参加评议人员范围内公开。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向社会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下发通告通报、召开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在本单位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文件、内部刊物、张贴公告和网站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市、县(区)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干部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及时有效信息。
第十六条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公开评议和反馈制度,深入了解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受理信息公开过程中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不应当公开而公开、不按规定范围公开或信息失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