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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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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门户网站的全面性、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户网站是市委、市政府通过互联网政务信息和提供网上服务的综合平台,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政策,展示形象,公开政务信息,提供办事服务,推行政民互动,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条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筹规划、集群发展、资源共享、强化服务、安全可靠。

第四条主网站和部门网站统一标识、统一计数,。

第五条门户网站主站由市委、市政府主办,市信息办承办,各县(区)、各部门协办。市信息办负责主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各部门在市信息办统一规划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各部门可利用门户网站建站系统生成部门网站,确保主站和部门网站的资源整合。各县(区)门户网站建设方案报经市信息办审批后自行建设。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门户网站主站,市人大、市政协网站,各县(区)门户网站和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及中央、省驻平各单位建立的网站。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七条按照“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门户网站主站信息由市信息办负责审核,各县(区)、部门网站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核。

第八条市、县(区)党政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及社会公众正常工作生活有需求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组织上网。

第九条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信息;

(三)重大决策、重要政务、重点社会活动情况;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处理情况;

(五)本地自然地理、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事业等相关信息;

(六)公众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服务信息;

(七)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的各类专题信息。

第十条门户网站不得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的各类信息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语言简洁严谨,用词准确恰当。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各类文体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规范。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章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的内容主要通过县(区)和部门报送、自行采编、网上抓取、栏目共建、网站链接等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市信息办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对信息更新的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单位按照《网站内容维护责任分工表》要求,分工维护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各县(区)、各部门负责将工作中或与业务相关的最新政务动态、重大活动等信息及时在县(区)或部门网站,并报送主站,主站管理员应及时审核,同步在相应栏目;日报社负责将全市重大活动的文字、图片资料及时、主动向门户网站提供,实现资源共享;电视台负责维护视频中心-视频栏目,确保每日20:00前上传当日新闻;广播电台负责将相关专题类节目及时上传门户网站;各部门负责将可公开的文件在印制后及时上网,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类栏目主要是向市民、企业提供便民服务,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归纳梳理服务事项,及时上传各类审批表格和相关资料,办事及服务事项更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六条领导简历由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分别负责整理,领导调整后一周内要将整理的简历送相关领导审定后,送信息办进行更新;领导讲话、领导活动、活动照片由相关秘书及时向市信息办提供。

第十七条走进栏目内容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要求做好资料整理报送工作,在信息产生或变动后及时报市信息办更新。

第十八条门户网站四大产业和四大频道分别由各相应部门独立维护,其中:煤电和企业频道由市工信委维护,旅游由市旅游局维护,金果由市果办维护,红牛由市牛办维护,居民频道由市信息办维护,投资频道由市招商局维护,三农频道由市农牧局维护。

第十九条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等应在门户网站开辟专题专栏,由市信息办提供技术进行专题开发,相关部门负责内容更新及保障。

第二十条各县(区)、各部门均应建设单位网站,及时更新内容,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服务质量,并做好门户主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各部门均应有专人负责向门户网站报送信息,信息员由各单位推荐,报市信息办核准,如有岗位变动,应选定新信息员接替,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市信息办的日常业务联系。

第二十二条已依托门户网站建成部门网站的单位,通过网站后台直接向主站报送;其余单位通过市信息办邮箱报送信息。

第四章互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门户网站互动栏目主要有网站留言、行政投诉、民意征集、在线调查、议案提案、依申请公开等。

第二十四条网站留言是市委、市政府倾听市民心声,提供办事服务的全市统一政民互动网络服务平台。各县(区)、各部门应将“网站留言”栏目作为本县(区)、本部门网站的主栏目之一,链接至网站留言相应栏目并嵌入首页。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应建立网上互动交流的“接收—办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站留言等内容。其中:书记留言由市委督查室负责办理,市长留言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按月对网站留言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断完善本县(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按规定时限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各部门应建立网站安全防控机制,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并定期更改本单位网站的帐号密码,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各部门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和信息员,建立“主管领导审核-信息员”的审核机制,保证信息内容安全。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保密部门应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奖惩考核

第三十条各县(区)、各部门网站建设、信息报送及网站留言回复情况将作为全市信息化工作年终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信息办通过网上公众定期评议、专家跟踪考核、浏览量监测和日常监督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各部门网站进行考核。各县(区)、各部门也应将网站建设维护和信息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单位网络管理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对信息更新清滞后、内容陈旧,重要信息不及时向主站报送的县(区)、部门,市信息办应及时督促并通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在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中虚假不良信息,违反政策、法规规定信息,发生失密泄密现象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严肃追究及审核人员责任,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