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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和其他领导干部的书面述职述廉材料中,必须报告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并填写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等形式,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九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与街道社区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班子成员出了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发“提醒通知书”,提醒其注意;对够不上党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违纪政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