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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字迹清晰,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要求文字工整。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
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十一条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法定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