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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用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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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章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县政务大厅的行政机关。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县政务大厅,不得异地使用,且凡在县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应使用行政公章,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此类审批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县政务大厅窗口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印章。

第六条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经窗口负责人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理;审批事项须经本部门或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现场勘察、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提请有关会议议定的由县政务大厅窗口受理交本部门按照程序推进,县政务大厅窗口直接审批办理的事项。确定并签署意见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理;不予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进驻县政务大厅的各行政机关窗口首席代表行使。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县×局(办)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行政机关行政印章尺寸相同。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县政务服务中心确认。

第九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作为反映部门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监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