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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听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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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听证管理办法

一、听证对象

一)新申请低保的家庭;

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

三)群众有反映、意见有分歧的低保家庭。

二、听证人员

一)建立听证人员库。听证人员库的人员由村、居委会干部。辖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监委会代表。退休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民政信息监督员、包村干部等人员组成,人员库不少于30人。

二)组成听证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或镇包村干部担任。会前从听证人员库中随机抽取11人以上(单数)组成听证小组。

三)听证小组成员中村、居委会班子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有1名村民代表参加听证评议。镇包村干部到现场全程指导。

四)听证小组成员与听证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听证程序

一)听证公告

村、居委会在听证会议举行5日前。并通知相关人员。应将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拟听证对象进行公示。

二)召开听证会议

1宣读听证纪律。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学习低保政策。

2陈述理由。由听证对象向会议陈述申请理由。对于有身残智障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所在村民小组组长代为陈述。

3介绍情况。由村、居委会文书或村、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介绍听证对象家庭经济收入的调查核实情况。

4提问答疑。听证会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疑问。由听证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解释说明。

5投票表决。工作人员汇总后当场唱票。听证小组成员讨论后分头填写投票意见。

6宣布结果。由监票员、唱票员和计票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填写听证投票汇总表。2/3以上听证会成员同意后方可视为通过听证。宣布投票结果。

三)张榜公示

听证结果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日。不提出视为同意听证结论。村、居委会受理后,对群众有异议或本人不满意的可向村、居委会提出二次听证请求。进行调查核实,重新纳入下次听证。举行二次听证的二次听证结果为最终听证结论。

四、组织实施

城乡低保听证会。村、居委会主任主持。城市低保听证会时间原则上为每季度一次,由村、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听证会时间为半年一次,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加听证次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低保听证制度是县总结探索后形成的一项管理制度。保障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既是做好新时期低保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旨在通过民主评议方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也是进一步深化民主议事日制度、推进“一册两聚四会”制度的具体实践,更是深化“一关爱二落实四促进”群众观点、群众立场主题教育活动的具体体现。各镇人民政府要把落实低保听证制度作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听证工作做实做细,让广大群众满意。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镇要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低保政策深入人心。要对基层工作人员及相关听证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低保政策的知晓率。使他熟知低保政策,全面了解低保对象的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公示制度等操作规程,便于低保听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要成立低保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协调。要健全相关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完善档案资料,做好听证笔录,笔录和听证结果经听证人员签字后交村、居委会存档。今后凡是未通过听证评议及公示的低保申请对象,县民政局一律不予审批。

四)严肃责任追究。听证过程中。作废听证结果,听证对象、听证人员和工作人员故意违反低保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一经查实。对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