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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凭《市老年优待证》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二条县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半票、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游览本辖区内各旅游景点和风景名胜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持户籍地发放的优待证》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外地来商旅游、探亲的老年人。
第五条老年人凭《优待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时。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基层卫生院应设立老年病床。县级医疗卫生部门每年应定期深入敬老院、农村和社区,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服务。县级医院应设立老年病门诊和老年病室。为孤寡、高龄老人义诊,为65岁以上老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医疗护理、康复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第六条县交通部门应督促汽车客运站设立老年人可享受优先购票、优先检票进站、优先上下车等服务窗口。必须由家属陪同。公共汽车内设立老年人专座;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可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老年人无单独乘车能力时。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法律援助。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维权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可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救助。第八条城镇住房困难老人。
第九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投劳义务。农村老年人可免交镇村公益事业金。
第十条对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400元生活保健补贴,每人每月发给2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百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高龄老人补贴动态管理,集中申报核批,按季发放。其中,80-89周岁的由镇民政办实行一折通发放;90周岁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核拨至县老龄办,由县、镇老龄干部上门看望发放。
第十一条每年老年节和春节期间。落实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镇各部门应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向贫困高龄老人献爱心走访慰问活动。
第十二条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志牌,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落实优待服务条款,提供优质文明服务。商场、宾馆、金融服务窗口、休闲公园等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辖区各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村)家庭困难老年人提供帮助。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社会各项文体活动;提倡机关单位内设文体活动场所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第十四条省敬老优待证》市老年优待证》由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政府统一印制并发放。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70周岁以上老人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统一由县老龄办审查登记,本辖区内。向所在镇或县老龄办提交有关证件。报省市老龄办集中办理。
第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并报县老龄工作机构备案。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