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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强化监督。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供给的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单位推荐、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每年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一次。确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
第四条凡纳入定点维修管理范围的单位车辆均应在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企业进行维修保养。新购置的车辆。
第五条定点维修厂家维修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维修合同期满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履约情况进行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七条维修程序
一、本地维修程序
1单次维修项目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车辆。自主选择定点维修厂家起先维修。由送修单位填写《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经车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
2单次维修预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大修)车辆。分析判断故障原因。政府采购中心认可后,维修前必须先进行入厂检验。入厂检验由车属单位、维修厂家、采购中心三方共同参与。确定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预算金额。并由送修单位填写《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经车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进行维修。
二、非定点维修及异地维修程序
1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车辆。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可批准到非定点厂家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由车属单位填写《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非定点维护申请表》报县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定点维修厂家无法修理后。单位分管领导在维修清单及发票签字,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加盖“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异地维修加油登记专用章”后,方可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支。
2车辆需异地维修或出差外地因故障需维修的必须在当地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报帐时须持维修企业的维修清单及发票。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加盖“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异地维修加油登记专用章”后,无特约维修站的应尽量在当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支。
县会计核算中心将依据本办法规定不予以报帐。严禁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保养(包括车身清洁维护、内饰修理等)车辆。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审核。
第八条资金结算
一、送修单位必须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车辆维修费用。
二、定点维修的费用由送修单位和维修厂家自行结算。月结月清。每月1日至5日由定点维修企业将上月维修费用清单(提供维护申请表、维修结算价格清单[统一格式]维修结算汇总表[统一格式、一式两份]维修合同、保修卡等复印件)分单位、分车号整理清楚报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各定点维修厂家要严格遵守采购中心核减后的材料报价。如维修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采购中心根据市场情况予以核增或核减。严禁各维修厂家无故高报材料价格及工时费。将按当次结算修理费用的10%-20%处罚,各定点维修厂家在申报时要说明涨幅情况并提供依据。发现1-2次者。3次以上者将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予以通报。
四、车辆维修结束出厂时。并就维修价格进行初步认定。定点维修厂家应当要求车属单位司机或分管领导在维修清单上签字。
五、定点维修厂家要严格按规定开具规范、合法的维修票据。费用结算时。以便监督及结算费用。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结算清单。
第九条送修单位职责
一、切实加强车辆维护。并把车辆维修审批关。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二、车辆送修时超过规定维修限额的单次维修费1000元以上)单位需持维修申请表到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三、车辆修竣后。司机和单位主管领导要同时在维修厂家提供开具的维修清单上签字。并负责回收更换的旧件。进行初步的维修价格认定。
四、如实填写维修项目。不得假报、虚报以免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五、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档案。并建立车辆维修内部审核制度。将维护申请表、结算单及旧件完整保存备查。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第十条定点维修厂家职责
一、热情承接各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二、凭送修单位填写的送修单》承接维修工作。必须按照《合同法》和汽车维修行业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进出厂登记和质量检验制度。如承修车辆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与送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
三、凭《送修单》维修。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否则一律不予承接。须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批。
四、严禁各定点维修厂家将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化整为零多次维修。违规者将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五、严格把关。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和制度。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六、对可以维修的部件。损害车属单位利益。不得以换代修;不得搞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
七、各定点维修厂家财务部门须对政府采购业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成本项目真实明晰。专人保管以备查阅。准确反映维修费用;对维修车辆建立定点维修保养档案。
第十一条定点维修厂家服务承诺
一、保证修理质量。对承修的项目、更换的部件必须保证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实行“三保”具体标准依定点维修协议约定及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出厂时向车属单位填写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人同意,对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更换的部件免费维修和更换。注明出厂时间、行驶里程、注意事项。维修厂家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可以用旧部件,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部件。
二、保证修理速度。对送修单位所送车辆随到随修。小修不过夜。保证送修单位用车。急用急修。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
三、为送修单位提供提醒服务。免费调试检查。定期到送修单位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包括车辆年审、保险到期、驾驶证年审等;维修的车辆不发生材料费时。大修车辆必须做到四轮定位;根据送修单位需要免费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动力性能检测;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及车辆维护、保养、安全学习资料。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报务满足用户需要。
第十二条加强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县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到非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的单位。
二、县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定点维修厂家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法规予以查处。对查出的问题除按《政府采购法》及汽车定点维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
三、送修单位发现定点维修厂家违反服务承诺、违反本管理办法。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