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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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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全县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县项目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评估、审查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项目前期费500万元。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列支,县发改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项目的前期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的项目;

2列入国家、省、市以上部门中长期规划的项目;

3与上级部门达成投资意向的项目。

4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水利、交通、能源、节能减排、公益性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项目。

5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项目前期费的申报。应向县发改局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文本、项目前期费用票据,申请列支项目前期费的单位。以及委托的项目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质勘查单位的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项目前期费的审批。县发改局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列支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上报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后。根据项目前期进展和当年安排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议,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七条项目前期费的拨付。由县发改局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前期费预付审批表,对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前期费。按项目建设进度计量拨付。

第八条项目前期费的使用管理。

1已列支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项目前期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县发改局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季度向县政府汇报项目单位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

3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前期费按规定要求使用。对于擅自截留、挪用、浪费项目前期经费的单位,发改部门要停止后续资金拨付并一次性收回项目前期费,审计、财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处罚。